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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

      2024年海南公務員考試筆試考前公告

      http://www.ssrtes.com       2024-03-11 16:21      來源:海南省考試局
      【字體: 】              
        海南省2024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筆試考前公告
       
        海南省2024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筆試定于3月16-17日舉行,為幫助廣大考生順利應考,現就考試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筆試時間及考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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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準考證打印時間
       
        2024年3月12日9:00后,考生可自行登錄海南省錄用公務員網上報名系統(網址:https://gwy.hnks.gov.cn/Home/ExamHomeexamid=00231229225357)下載打印準考證。
       
        三、筆試注意事項
       
        1.考生須攜帶準考證(紙質)和有效居民身份證件原件(兩者缺一不可),按照《準考證》上面的“考試地點”準時參加考試,建議考生提前30分鐘到達考點。
       
        2.開考30分鐘后,遲到考生不得入場;考試期間,考生不得提前交卷、退場。
       
        3.嚴禁將手機、計算器、手表(含鐘表)、智能手環、藍牙耳機等各種電子、通信、計算、存儲或其它設備帶入考場。
       
        4.考場內設有掛鐘(僅供參考),考試時間以廣播指令或考點統一打鈴為準。
       
        5.開考后,答題卡均不予更換。請考生小心填涂,保持答題卡平整、干凈,請勿折疊。
       
        6.開考信號發出后方可開始答題;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考生應立即停筆并停止答題。
       
        7.請考生密切關注考試期間天氣變化,做好自身健康防護,確保良好的身心狀態。
       
        8.考試期間出現發熱、咳嗽、流涕、咽痛、肌肉酸痛、乏力等呼吸道傳染病癥狀的考生,建議佩戴口罩。
       
        附件:1.考場規則
       
        2.公務員錄用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
       
        附件1
       
        考場規則
       
        一、在考試開始前30分鐘,憑準考證(紙質)和有效居民身份證件原件進入考場。應主動接受監考員按規定進行的安檢和對隨身物品等進行的必要檢查,按照考點要求存放非考試用品。
       
        二、開考30分鐘后,遲到考生不得入場;考試期間,考生不得提前交卷、退場。
       
        三、考生應嚴格按照規定攜帶2B鉛筆、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無封套橡皮、透明筆袋等文具,開考后考生不得傳遞任何物品。
       
        四、嚴禁將手機、計算器、手表(含鐘表)、智能手環、藍牙耳機等各種電子、通信、計算、存儲或其它設備帶入考場。凡發現將上述各種設備帶入考場,一律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五、考生入場后,對號入座,將準考證和身份證始終放在桌面右上角以便核驗。
       
        六、考生必須在答題卡規定的位置用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準確填寫本人姓名和準考證號,在“條形碼粘貼處”方框內規范粘貼本人條形碼。
       
        七、開考信號發出后方可開始答題,否則按違紀處理。
       
        八、考場時鐘僅供參考,考試時間以廣播指令或考點統一打鈴為準。
       
        九、考生不得要求監考人員解釋試題,如遇試卷分發錯誤,頁碼序號不對、字跡模糊或答題卡有折皺、污點等問題,應舉手詢問。
       
        十、作答選擇題時,必須用2B鉛筆填涂相應題號信息點,漏涂、錯涂、多涂,答案無效;非選擇題用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作答。
       
        十一、在與題號相對應的答題區域內答題,寫在草稿紙上或非題號對應的答題區域的答案一律無效。不得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標記(不得在答題區域署名)。
       
        十二、開考后,答題卡均不予更換。請考生小心填涂,保持答題卡平整、干凈,請勿折疊。
       
        十三、嚴禁抄襲??忌诳紙鰞缺仨毐3职察o,禁止吸煙,嚴禁交頭接耳,不得窺視他人試卷、答題卡及其他答題材料,或為他人窺視提供便利。請考生注意保護好自己的答題信息不被他人抄襲,若有雷同答卷,雙方的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均為零分,錄用程序終止。
       
        十四、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考生應立即停筆并停止答題。在監考員依序收齊答題卡、試卷、草稿紙后,確認清點無誤,監考員宣布離場后,考生方可離場。
       
        十五、考生不得將試卷、答題卡和草稿紙帶出考場,不能損毀試卷、答題卡。
       
        十六、考生應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接受監考員的監督和檢查。對無理取鬧,辱罵、威脅、報復工作人員者,按有關紀律和規定處理。
       
        十七、若有違規違紀行為,將按《公務員錄用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附件2
       
        公務員錄用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務員錄用違規違紀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公務員錄用工作的公平公正,嚴把公務員隊伍入口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務員錄用中報考者和工作人員違規違紀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三條公務員錄用違規違紀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規定準確。
       
        第四條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和考試機構以及其他相關單位按照規定的職責權限,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
       
        第二章 報考者違規違紀行為處理
       
        第五條報考者提交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者信息不實的,負責資格審查工作的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認定其報名無效,終止其錄用程序;有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變造有關材料騙取報考資格等行為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并五年內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第六條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所涉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為零分的處理: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經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ǘ﹨⒓涌荚嚂r未按規定時間入場、離場的;
       
       ?。ㄈ┪丛谥付ㄗ粎⒓涌荚?,或者擅自離開座位、出入考場的;
       
        (四)未按規定填寫(填涂)、錄入本人或者考試相關信息,以及在規定以外的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ㄎ澹┕室鈸p壞本人試卷、答題卡(答題紙)等考場配發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試機等設施設備的;
       
       ?。┰诳荚囬_始信號發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七)其他情節較輕的違規違紀行為。
       
        第七條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五年內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ㄒ唬┏u他人答題信息或者協助他人抄襲答題信息的;
       
       ?。ǘ┎榭?、偷聽違規帶入考場與考試有關的文字、視聽資料的;
       
       ?。ㄈ┦褂媒箶y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ㄋ模y帶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考場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簡稱作弊器材)的;
       
       ?。ㄎ澹寠Z、故意損壞他人試卷、答題卡(答題紙)、草稿紙等考場配發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試機等設施設備的;
       
       ?。┻`反規定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等考場配發材料帶出考場的;
       
       ?。ㄆ撸┢渌楣潎乐亍⒂绊憪毫拥倪`規違紀行為。
       
        第八條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終身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ㄒ唬┦褂脗卧臁⒆冊旎蛘弑I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準考證以及其他證明材料參加考試的;
       
        (二)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ㄈ┐嫠嘶蛘咦屗舜孀约簠⒓涌荚嚨?;
       
       ?。ㄋ模┦褂帽巨k法第七條第四項所列作弊器材的;
       
       ?。ㄎ澹┓欠ㄇ秩肟荚囆畔⑾到y或者非法獲取、刪除、修改、增加系統數據的;
       
       ?。┢渌楣澨貏e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違規違紀行為。
       
        第九條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為零分的處理,錄用程序終止。作答內容雷同的認定方法和標準由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
       
        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報考者有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或者病史以及其他妨礙體檢工作正常進行的行為,情節較輕的,負責組織體檢的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終止其錄用程序;有交換、替換檢驗樣本等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行為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五年內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有串通作弊、讓他人頂替體檢等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行為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終身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第十一條報考者在考察、體能測評、心理素質測評等環節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以及其他妨礙相關工作正常進行的行為,情節較輕的,負責組織實施的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終止其錄用程序;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五年內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終身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第十二條報考者應當自覺維護公務員錄用工作秩序,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錄用程序;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五年內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終身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ㄒ唬┕室鈹_亂考點、考場等工作場所秩序的;
       
       ?。ǘ┚芙^、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ㄈ┩{、侮辱、誹謗、誣陷、毆打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報考者的;
       
       ?。ㄋ模┩ㄟ^搞利益輸送或者利益交換,謀取考試資格、錄用機會、經濟利益以及其他不當利益的;
       
       ?。ㄎ澹┵徺I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所列作弊器材的;
       
       ?。┢渌麛_亂公務員錄用工作秩序的行為。
       
        第十三條報考者在公務員錄用中有違規違紀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報考者為國家公職人員的,應當將其違規違紀行為和處理結果通報所在單位。
       
        第十四條試用期間查明報考者有本辦法所列違規違紀行為的,應當取消錄用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其相應的處理。
       
        任職定級后查明有本辦法所列違規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其相應的處理。
       
        第十五條報考者有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或者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違規違紀行為的,應當記入公務員錄用誠信檔案庫,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用信息共享等管理。
       
        第三章 工作人員違規違紀行為處理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ㄒ唬┎话凑找幎ǖ木幹葡揞~和職位要求進行錄用的;
       
       ?。ǘ┎话凑找幎ǖ娜温氋Y格條件和程序錄用的;
       
       ?。ㄈ┪唇浭跈?,擅自出臺、變更錄用政策,造成不良影響的;
       
       ?。ㄋ模╀浻霉ぷ髦嗅咚轿璞椎?;
       
       ?。ㄎ澹┌l生泄露試題、違反考場紀律以及其他影響公平、公正行為的。
       
        第十七條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ㄒ唬┬孤对囶}和其他錄用秘密信息的;
       
       ?。ǘ├霉ぷ鞅憷?,偽造考試成績或者其他錄用工作有關資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協助報考者作弊的;
       
       ?。ㄋ模┮蚬ぷ魇?,影響錄用工作正常進行的;
       
       ?。ㄎ澹┢渌`反錄用工作紀律的行為。
       
        第四章 違規違紀行為處理程序
       
        第十八條報考者的違規違紀行為被當場發現的,工作人員應當予以制止,并收集、保存相應證據材料,如實記錄違規違紀事實和現場處置情況,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簽字,報送負責組織有關工作的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或者考試機構。
       
        第十九條對報考者違規違紀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報考者擬作出的處理決定以及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報考者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作出處理決定的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或者考試機構對報考者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
       
        第二十條對報考者違規違紀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制作公務員錄用違規違紀行為處理決定書,采取直接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或者公告等方式送達。
       
        對給予五年內限制報考公務員或者終身限制報考公務員處理的報考者,限制報考的日期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報考者對違規違紀行為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對工作人員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理,由相關單位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辦理。
       
        工作人員對違規違紀行為處理不服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等。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報考者和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有干擾公務員錄用秩序等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四條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錄用中違規違紀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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