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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

      2018年湖南公務員考試考前須知新增內容

      http://www.ssrtes.com       2018-03-13 09:14      來源:岳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字體: 】              

        考生須考前周知的新增內容


        一、為保障考試安全與秩序,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必要時各市州考試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組織、實施考試過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ㄒ唬└鶕J乜荚嚸孛艿男枰?,對有關人員的相應行為作必要限制。


       ?。ǘ┓忾]相關考試場所,制止無關人員進入。


       ?。ㄈ┎轵灴忌纳矸葑C等證件材料,檢查考生攜帶物品,必要時使用安全監測設備或者以適當方式,對考生實行檢查。


       ?。ㄋ模嚎劭忌`反規定攜帶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設備、工具、材料等物品。


        (五)在考試場所內設置、使用視頻監控、無線電探測等電子設備,在必要范圍內,對無線通訊進行干擾或屏蔽。


       ?。┲浦购吞幚砜忌`反考試紀律、考場規則的行為,必要時可終止考生繼續參加考試。


       ?。ㄆ撸┰诳荚嚨目陀^環境受到外界干擾時,應積極采取措施,及時予以排除或減少干擾,并根據公平、公正原則,對受影響的考生給予適當、相應的補救。


        (八)對故意干擾、破壞考試的人員,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門處理。


        二、部分違紀違規行為認定與處理的尺度


        《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人社部發〔2016〕85號)摘錄:


        第五條 報考者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者信息不實的,由負責資格審查工作的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的處理。


        報考者有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學歷證明及其他有關材料騙取考試資格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第六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ǘ┪丛谥付ㄗ粎⒓涌荚嚕蛘呶唇浌ぷ魅藛T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ㄈ┙浱嵝讶圆话匆幎ㄌ顚懀ㄌ钔浚┍救诵畔⒌模?/p>


       ?。ㄋ模⒃嚲?、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或者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的;


       ?。ㄎ澹┰谠嚲?、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ㄆ撸┢渌麘o予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ㄒ唬┏u、協助抄襲的;


       ?。ǘ┏謧卧熳C件參加考試的;


       ?。ㄈ┦褂媒棺詭У耐ㄓ嵲O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ㄋ模┢渌麘o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報考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中央一級招錄機關作出處理。報考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作出處理。


        第八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ㄒ唬┐ㄗ鞅谆蛘邊⑴c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四)考生有被認定為嚴重或者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記入公務員錄用考試誠信檔案庫,作為公務員錄用考察的一項重要參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關于手機使用


        考試期間,考生攜帶手機且未放在考場指定位置時,利用手機閱讀、接收、處理或發送信息等情形應按“手機使用”記錄;手機鈴音響(振動)等情形,可按“手機未使用”記錄。


        四、關于坐錯考場


        考試前期,考生主動提出走錯了考場,經主考同意繼續考試的,應作記錄,不作違紀處理。考試期間,由監考人員發現坐錯考場,繼續原地參加考試的,按坐錯考場記錄。


        五、考試犯罪行為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其中對于組織考試作弊,為他人組織考試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幫助,非法出售或提供試題、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等犯罪行為的處理,均有明確規定,規定如下:


        二十三、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十四、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p>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p>


        在2018年度湖南省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經認定屬于考試犯罪行為的,應及時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考試現場發現并認定的考試犯罪行為,應由作出認定的機構移交司法部門進行處理;事后認定的,由閱卷工作領導小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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