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
民政部新規,公務員不得兼任行業協會負責人
http://www.ssrtes.com 2015-09-10 11:09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公務員不得兼任行業協會負責人
本報訊(記者 李澤偉)民政部日前印發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任職管理辦法,根據規定,全國性行業協會的理事長將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理事長,負責人候選人也不再由業務主管單位負責推薦,改由理事代表等組成的專門選舉委員會負責提名,現職公務員和不擔任現職但沒有辦理退休手續的公務員,不得擔任全國性行業協會負責人。
辦法明確了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應具備的基本任職條件,特別明確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的理事長(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理事長(會長)、秘書長,理事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候選人此前基本由各業務主管單位負責推薦。新規出臺后,原業務主管單位承擔的人事管理職責被取消,新辦法明確了負責人候選人產生程序,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換屆選舉工作由理事會負責,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專門選舉委員會或領導小組,負責提名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
通知提出,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不得由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公務員兼任。產生新一屆負責人后,應當30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履行備案手續。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每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連任不超過2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