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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

      2024年青海公務員考試海北考區溫馨提示

      http://www.ssrtes.com       2024-03-12 14:32      來源:青海省人事考試信息網
      【字體: 】              
        青海省2024年公開考錄公務員、人民警察筆試溫馨提示 (海北考區)
       
        報考海北州公務員崗位的各位考生:
       
        青海省2024年公務員(含人民警察)筆試考試將近,為了使廣大考生平安順利地參加考試,現將考試有關要求和注意事項提示如下:
       
        一、筆試時間及科目:2024年3月16日、17日
       
        公務員考試科目: 《行政職業能力測驗》09:00—11:00(3月16日)
       
        《申論》             14:00—16:30(3月16日)
       
        人民警察考試科目:《行政職業能力測驗》  9:00—11:00(3月16日)
       
        《申論》            14:00—16:30(3月16日)
       
        《公安專業科目》    9:00—11:00(3月17日)
       
        二、筆試地點及考場
       
        此次考試因報考人數較多,考點設在海北州門源縣浩門鎮。
       
       ?。ㄒ唬┕珓諉T崗位筆試考點
       
        第一考點:海北州第二高級中學(門源縣浩門鎮育才南路4號)(1-55考場,共55個考場)
       
        第二考點:門源縣第一寄宿制初級中學(門源縣浩門鎮西關街114號)(56-98考場,共43個考場)
       
        第三考點:門源縣第二寄宿制初級中學(門源縣浩門鎮北環路36號)(99-138考場,共40個考場)
       
       ?。ǘ┤嗣窬鞃徫还P試考點
       
        第四考點:門源縣第三初級中學(門源縣浩門鎮環城北路40號):(1-31考場,共31個考場)
       
        三、考試注意事項
       
       ?。ㄒ唬┱埧忌J真閱讀《準考證》各項內容。考試當天提前到達考點,以免耽誤考試。在考點入場檢測處,要聽從現場工作人員指揮,自覺出示相關證件,進行身份核查。請考生提前準備好以下證明材料:
       
        1.有效身份證件(無有效身份證的考生,持考試規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到人工通道核查進入考點);
       
        2.紙質準考證;
       
       ?。ǘ┱埧忌J真查看個人準考證中的考點信息,仔細確認考點地址,考生務必于考試前親自前往各自所在的考點熟悉交通路線。
       
        考生在赴各自考點時,最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做好個人安全防范??键c不提供停車位,送考車輛到達考點后請迅速駛離,做到“人下車走”,勿在周邊逗留。經協調,考試當天將在各考點門口以及道路沿線增派交警,維持交通秩序,請考生配合交警工作。駕車考生要遵守交通秩序,做到穩駕慢行,不亂行亂停亂放,避免發生交通事故。
       
       ?。ㄈ┙ㄗh考生提前60分鐘到考點,進入考點出示相關證件、接受身份核查等程序,開考前50分鐘方可進入考場并認真聆聽校園廣播宣讀有關考試注意事項,考試開考30分鐘后,一律不得入場(以考生到達考場時間為主),考試期間,實行全程封閉考試,不得提前交卷、退場。
       
       ?。ㄋ模﹪澜麑⑹謾C、電子表、電子手環、各種電子、通信、存儲、計算器等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帶至考場,凡在考試期間將上述各種設備帶至座位,發現身上帶有手機(手機響、鬧鈴響、震動或考生拿出手機看),一律按照相關規定處理。考生在參加考試時,須將手機及其他物品放在物品放置處,請勿攜帶貴重物品。(進入考場前,要主動關機后放在手機袋內,并寫明姓名、座位號、集中放在物品放置處)。
       
       ?。ㄎ澹┰陂喚磉^程中發現報考者作答內容互為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按相關規定,互為雷同的考生,都將按該科目(場次)成績無效處理。在考試期間,考生有義務保護好自己的試卷和答題信息,防止被他人抄襲。
       
        四、違紀違規處理辦法
       
        考生必須遵守考場規則,若有違紀違規行為的,將按《公務員錄用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刑法修正案(九)》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處理。
       
        公務員錄用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摘要)
       
        ( 2021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組織部部務會會議修訂
       
        2021年9月18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
       
        第六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所涉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為零分的處理:
       
       ?。ㄒ唬⒁幎ㄒ酝獾奈锲穾肟紙?,經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參加考試時未按規定時間入場、離場的;
       
       ?。ㄈ┪丛谥付ㄗ粎⒓涌荚嚕蛘呱米噪x開座位、出入考場的;
       
       ?。ㄋ模┪窗匆幎ㄌ顚懀ㄌ钔浚?、錄入本人或者考試相關信息,以及在規定以外的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ㄎ澹┕室鈸p壞本人試卷、答題卡(答題紙)等考場配發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試機等設施設備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七)其他情節較輕的違規違紀行為。
       
        第七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五年內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抄襲他人答題信息或者協助他人抄襲答題信息的;
       
       ?。ǘ┎榭础⑼德犨`規帶入考場與考試有關的文字、視聽資料的;
       
        (三)使用禁止攜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的電子設備;
       
        (四)攜帶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考場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簡稱作弊器材)的;
       
        (五)搶奪、故意損壞他人試卷、答題卡(答題紙)、草稿紙等考場配發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試機等設施設備的;
       
       ?。┻`反規定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等考場配發材料帶出考場的;
       
       ?。ㄆ撸┢渌楣潎乐亍⒂绊憪毫拥倪`規違紀行為。
       
        第八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終身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準考證以及其他證明材料參加考試的;
       
        (二)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ㄈ┐嫠嘶蛘咦屗舜孀约簠⒓涌荚嚨?;
       
        (四)使用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所列作弊器材的;
       
        (五)非法侵入考試信息系統或者非法獲取、刪除、修改、增加系統數據的;
       
       ?。┢渌楣澨貏e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違規違紀行為。
       
        第九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為零分的處理,錄用程序終止。作答內容雷同的認定方法和標準由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
       
        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節選
       
       ?。?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北州人事考試中心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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