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山東省公務員錄用考察辦法(試行)的通知
中共山東省委組織部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公務員局
關于印發山東省公務員錄用考察辦法(試行)的通知
魯人社發〔2018〕2號
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務員局),省直各部門(單位):
現將《山東省公務員錄用考察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實施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公務員局。
中共山東省委
組織部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公務員局
201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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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公務員錄用考察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充分發揮錄用考察的功能作用,確保新錄用公務員的素質和能力,根據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各級機關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公務員、一級主任科員以下職級公務員的錄用考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錄用考察工作堅持正確選人用人導向,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事業為上、公道正派,以事擇人、優中選適的原則,遵循突出政治標準、注重實績能力的基本要求,錄用考察結果應當全面、客觀、真實、準確。
第四條 考察結果是確定錄用人選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考察組織和實施
第五條 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公務員錄用考察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工作。設區的市級以下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內公務員錄用考察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六條 省級招錄機關負責本單位或本系統錄用考察的具體實施工作。設區的市級以下機關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一般由招錄機關具體實施,其中縣級以下機關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可由縣(市、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招錄機關共同實施。
第七條 招錄機關按照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報考者的考試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確定考察人選。
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前置錄用考察環節。
第八條 實施考察應當成立考察組,選派政治立場堅定、公道正派、責任心強,熟悉考察工作,了解招錄職位工作性質和要求的人員組成考察組,成員應為2名以上。
第九條 考察組負責實施考察工作,并對考察情況負責。具體職責包括:
?。ㄒ唬┲贫疾鞂嵤┓桨?,明確考察內容標準和方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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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處理考察工作中出現的其他問題。
第三章 考察內容和標準
第十條 考察內容主要包括考察對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等方面的情況以及學習工作和報考期間的表現。具體包括:
?。ㄒ唬┱嗡枷?。主要考察政治立場、政治態度等方面的表現,重點了解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和“四個自信”,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全面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忠誠干凈擔當等方面情況。
?。ǘ┑赖缕焚|。主要考察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等方面的情況,重點了解考察對象在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公共道德,抵制各種不文明行為,誠實守信、敬業奉獻、情趣健康等方面的表現。
(三)能力素質。主要考察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組織管理能力、學習能力、溝通協調能力、工作實績,以及行政執法能力素質、專業技術能力素質、職位勝任能力條件等與職業、職位相匹配的情況。
?。ㄋ模┳窦o守法。主要考察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紀政紀等情況。
?。ㄎ澹┝疂嵶月?。主要考察遵守廉政紀律、公私分明、嚴于律己、自警自省等情況。
?。蛯徔疾鞂ο笫欠穹弦幎ǖ膱罂假Y格條件,報名時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實準確,是否具有報考應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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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考察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將其確定為錄用人選:
?。ㄒ唬┎痪邆鋱罂假Y格條件的,具體包括: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開除公職的;公務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以及不具備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報考條件和職位任職資格條件的。
?。ǘ┪催_到公務員基本素質標準,有公務員職業應當禁止的行為的,具體包括: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活動;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的;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弄虛作假,誤導、欺騙組織或公眾的;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職務影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或集體資財的;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嚴重違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的。
?。ㄈ┰羞`法違紀行為的,具體包括:觸犯刑律被免予刑事處罰的;曾受過勞動教養的;曾被開除黨、團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間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在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舞弊行為的;近三年內曾受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留黨、留校)察看等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被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后不滿三年的;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不滿三年的;隱瞞個人重要信息,欺騙或誤導組織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級公務員考試錄用過程中違反考試錄用紀律規定要求,仍在處理期限內的。
(四)政治品德不良,社會責任感和為人民服務意識較差,嚴重違反政治紀律、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的。
?。ㄎ澹┯袊乐匚:θ嗣袢罕娚眢w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國防義務等嚴重失信行為,且信用未修復的。
(六)檔案重要材料不全、個人經歷不明、歷史狀況不清,且無法進行有效考察的;檔案中存在涂改造假問題,情節較重的。
(七)其他不符合錄用政策規定、不適宜錄用等情形的。
第十二條 考察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暫緩做出考察結論:
(一)發現檔案涂改、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未查清或未處理到位的。
?。ǘ┌l現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調查,或者涉嫌違法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ㄈ┢渌麜簳r無法進行有效考察情形的。
第四章 考察方法和程序
第十三條 考察工作一般實行等額考察和定性考察的辦法。
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可采取差額考察、定量考察,增加崗位工作實踐、技術操作、專家評審、簡歷篩選等考察方式。
第十四條 考察組織實施機關應當對考察組成員進行培訓,明確工作要求和工作紀律。
第十五條 考察工作一般采取個別談話、座談、查閱檔案、查詢信用信息以及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學校、社區或村等)情況介紹、與考察對象面談等形式進行,必要時可采取民主測評、函調、查閱資料或委托相關部門協助等其他形式。
第十六條 考察期間,根據需要可在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進行考察預告,請考察對象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提供日常表現情況的鑒定或證明,可到考察對象曾經工作或學習過的單位進行延伸考察。
考察對象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考察,如實反映考察對象的有關情況??疾鞂ο髴斪珜憘€人總結,并如實填寫《山東省公務員錄用考察表》。
第十七條 對服務基層項目人員的考察,應當深入到項目組織單位和項目人員服務單位,全面充分地考察其表現情況。重點考察在基層工作的實際表現和基層干部群眾的認可程度,主要包括思想作風、工作態度、履職情況、工作實績和廉潔自律等方面,并綜合考察在基層的服務年限、受表彰獎勵等情況。
對留學回國人員和境外人員的考察,可通過函調或者委托外交、教育等部門協助了解相關情況或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等方式進行。對于確需到國(境)外進行考察的,可以委托我國駐外使、領館和外交部駐港、澳特派員公署實施。
第十八條 查閱考察對象檔案材料,應當重點審核年齡、學歷、經歷和入黨、入團、入伍、招工等情況。
第十九條 錄用考察工作應當在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完成。
對自暫緩做出考察結論之日起滿90日,仍無法進行有效考察的,一般應當終止錄用程序。必要時,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30日。
第二十條 考察結束后,考察組應當如實撰寫考察報告,提出考察意見,向考察組織實施機關報告??疾靾蟾嬗煽疾旖M全體成員簽名。所附證明材料應當注明出處,并由相關證明人簽名或加蓋公章。
考察組織實施機關根據有關情況,研究確定考察結果。
第二十一條 考察結果由考察組織實施機關通知考察對象??疾鞂ο髮疾旖Y果有異議的,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考察組織實施機關提出,考察組織實施機關應當在15日內進行復核并作出復核結論。
考察結束后,對考察對象有反映或舉報的,考察組織實施機關負責調查核實,可重新確定考察結果。必要時,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會同招錄機關組織調查,并重新確定考察結果。
第五章 考察紀律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 錄用考察工作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的各項規定,并遵守下列紀律:
?。ㄒ唬┎粶蔬`反規定程序和內容開展錄用考察;
?。ǘ┎粶仕阶孕孤朵浻每疾烨闆r和考察對象個人隱私;
?。ㄈ┎粶试阡浻每疾熘须[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ㄋ模┎粶试阡浻每疾熘薪M織或參與非組織活動;
(五)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錄用考察工作;
?。┎粶释扛目疾鞂ο髾n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方面弄虛作假;
?。ㄆ撸┎粶试阡浻每疾熘腥稳宋ㄓH,營私舞弊;
?。ò耍┎粶室詡€人意見代替集體意見。
第二十三條 從事錄用考察工作的人員凡有公務員法第七十條所列情形的,應當實行回避。
第二十四條 錄用考察工作必須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群眾監督。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應當及時受理投訴舉報,并按管理權限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事項,按照有關規定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視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由相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錄用工作崗位或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報考者在考察過程中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其他妨礙考察工作正常進行行為的,由考察組織實施機關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錄用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錄用考察,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國家對公務員錄用考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