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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務員錄用面試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http://www.ssrtes.com 2018-05-17 09:03 來源:浙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公務員錄用面試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公務員錄用面試工作規范化和科學化水平,確保面試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據公務員法、《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和《公務員錄用面試組織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浙江省各級機關錄用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面試工作。
第三條 面試工作堅持依法、公平、公正、科學、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公務員錄用面試工作的綜合管理。省級機關及其直屬單位的公務員錄用面試工作,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必要時也可委托省級機關組織實施。各設區的市(以下簡稱市)級及以下機關單位公務員錄用面試工作,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授權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根據職責分工,人事考試機構應承擔面試考務有關工作。
第五條 省和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經委托自行組織面試的省級招錄機關,應當制訂面試工作方案。方案應明確面試工作領導小組、面試方法、實施步驟與流程、考場設置要求、面試考官組成與管理、題本命制與管理、面試工作人員職責以及應急情況處置預案等內容。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省級招錄機關制訂工作方案須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后實施;面試結束后,面試情況應及時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
第二章 面試內容與方式
第六條 面試主要測評考生適應職位要求的基本素質和專業水平,包括與擬任職位有關的知識、經驗、能力、性格和價值觀等基本情況。面試內容應體現若干測評要素。
第七條 面試測評方式由組織實施面試的主管部門確定,一般采用結構化面試和無領導小組討論面試方式,也可采取其他面試測評方式。
第八條 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可進行專業測試。
第三章 面試試題命制與管理
第九條 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面試試題命制,省級人事考試機構承擔面試試題命制等有關工作,也可委托專門機構承擔面試試題命制等支持與服務工作。
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委托省級招錄機關命制本單位面試試題。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授權,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命制本轄區的面試試題。
第十條 命制面試試題應制訂工作方案,科學設置測評要素、試卷結構、試題類型、試題數量等。
第十一條 試題命制單位應按照命題規范,開展試題征集、命制、評審和組配,編制面試題本。面試題本分考生用題本、考官用題本。
第十二條 面試命題人員應當熟悉公務員錄用制度和相關政策、命題規范和要求,掌握一定的人才測評理論與技術,具備相應題型的命題能力和水平,并按規定簽訂命題工作保密責任書。
第十三條 命題場所應當符合保密工作條件要求。命題時應當使用專用設備,設備和命題素材應由專人保管。
第十四條 面試題本應當在具有國家秘密載體印制資質的單位印制。
第十五條 面試題本應按照統一的規格封裝和配發,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傳遞、交接、保管、分發、使用。考生用題本、考官用題本要分別封裝。
第十六條 面試題本使用完畢,應當及時回收,保存至面試工作結束后,按照國家保密規定進行銷毀。
第四章 面試考場管理
第十七條 面試考場應當設置在相對獨立、條件適宜、交通便利的地方,并符合安全管理要求。有條件的應建設、使用專門的公務員面試測評基地,確保面試考場規范。根據需要設置若干面試室、候考室、備考室、考務辦公室、醫務室等區域,各區域實行封閉管理。
第十八條 面試室設置考官席、考生席、工作人員席及監督席,必要時可設旁聽席。面試室應當配備錄像或錄音設備,對面試過程全程記錄。
候考室應設在臨近考場而又互不干擾的房間,并配備必要的服務設施。
第十九條 面試期間,除面試工作設備外,禁止在面試考場內使用其他電子設備。
面試考官、考生和工作人員嚴禁將電子設備帶入考室。
第五章 面試考官管理
第二十條 面試考官是指在面試中對應試人員進行測評的實施者。面試考官的資格認定、培訓、考核和監督等管理按照《浙江省公務員錄用面試考官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二十一條 面試時,由面試考官小組具體實施測評。面試考官小組一般由7名考官組成,其中設主考官1名。
面試考官小組成員由抽簽產生,具體抽簽規則由組織實施面試的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二條 組織實施面試的主管部門在選派或抽簽確定面試考官時,應實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條 市在縣(市、區)設置面試考點的,面試考官由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選派,并實行易地交流。
第六章 面試工作人員管理
第二十四條 根據面試工作需要,配備計分、計時、核分、引導、候考室管理、技術保障和安全保障等相關工作人員。每個面試室應配備1名監督員。
第二十五條 面試工作人員應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過硬的思想品德和較強的業務能力,嚴格遵守有關規定,能夠認真履行職責。
第二十六條 面試工作人員應當接受必要的培訓,熟悉面試工作要求和流程,強化責任意識。
第二十七條 面試工作人員主要職責:
計分員負責準確計分。
核分員負責核對計分,可兼任計時員。
監督員嚴格按照工作流程和要求,對面試全程進行監督,糾正違紀違規行為。
引導員根據面試進程,在候考室、備考室、面試室間準確引導考生,維持考場秩序。
候考室管理員負責核實考生身份,組織考生抽簽確定面試順序,維護候考室秩序,全程監督考生候考期間的活動,為考生提供必要的服務。
第七章 面試考生管理
第二十八條 面試前,應組織考生進行報考資格復審。考生提供的復審材料,不符合報考資格要求的,按規定取消其面試資格。
第二十九條 面試前,應告知考生面試要求和注意事項。
第三十條 面試考生應遵守面試考場紀律,服從管理,誠信參考。
第八章 面試實施
第三十一條 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面試工作的管理,安排巡視人員到各面試考點檢查指導面試工作。
第三十二條 面試前應發布通告,載明面試人員名單和報考職位,明確面試時間地點及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 面試前應對所有參與面試的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明確任務和要求,強調工作紀律。全體工作人員應簽訂面試工作保密責任書。
第三十四條 面試考生應在面試規定的時間進入候考室,實行封閉管理,考生須將攜帶的通訊設備關閉并交工作人員集中保管。未按時進入候考室的考生,取消面試資格。
第三十五條 根據報考職位、考生人數及考場安排情況,對面試考生事先進行分組。報考同一職位的考生應安排在同一考官小組、使用同一套面試題本進行面試。
第三十六條 考生面試順序應采取現場匿名抽簽的方式確定,同職位考生按先后順序依次面試。考生的真實姓名及面試順序等信息不得向考官泄露。
第三十七條 有多個面試考官小組時,應對參加面試的考官采取隨機抽簽辦法確定各面試考官小組成員。只有一個面試考官小組的,實行差額抽簽確定面試考官小組成員。
第三十八條 面試考官小組和考生組的面試室應由隨機抽簽確定。
第三十九條 主考官應在面試前檢查本面試室考務準備情況,明確面試室工作人員職責任務。開考前15分鐘,與監督員檢查題本包裝無損并簽字確認后,當場拆封面試題,發放題本并組織考官熟悉面試考題,統一評分標準和方法。
第四十條 考生由引導員引導進入指定面試室。面試結束后,考生應按規定路線離開考場,不得在面試考點停留。
第四十一條 面試由主考官主持,按照規定程序進行,主考官要合理控制面試進程。面試考官要認真履行職責,按照面試題本要求,依據考生表現,進行現場獨立評分并簽字確認。
第四十二條 由計分員匯總各位考官評分,按照規定的計分方法,準確計算考生的面試成績,并由核分員復核確認。考生的面試成績由主考官當場告知考生,并經主考官、監督員和考生本人簽字確認。
第四十三條 面試結束后,面試評分表、考生成績單、現場錄像(音)帶等面試資料應及時歸檔備查,保存至新錄用人員試用期滿。題本等其他資料按規定收集保管。考官、考生和工作人員不得將面試相關材料帶離考場。
第四十四條 面試結束后,應盡快公布面試結果,一般不得超過24小時。
第九章 安全與保密
第四十五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人事考試機構和招錄機關應當建立健全面試安全工作制度,加強面試相關材料和信息的管理,確保其安全準確。
第四十六條 面試題本及其相關材料按照國家規定的密級進行管理。若發生失密、泄密以及其他重大突發情況,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查清失泄密范圍和原因,并及時向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七條 考生個人信息應當受到保護。凡涉及考生個人隱私的信息,應當按有關規定嚴格控制知曉范圍,不得面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 面試命題人員、面試考官、面試工作人員、面試考生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和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他人泄漏面試試題及相關保密信息。
第十章 紀律與監督
第四十九條 面試考官、面試工作人員和面試命題人員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嚴守工作紀律,恪守行為規范,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監督。
第五十條 主考官和面試監督員應對本面試室所有考官和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和執行考試紀律情況進行監督。面試監督員未到面試現場的,不得進行面試。未經監督員簽字認可的,面試成績無效。
第五十一條 面試考官、面試工作人員和面試命題人員與面試考生有公務員法第七十條所列情形的,本人應當申請回避,也可以不經申請由面試組織方直接作出回避決定。
第五十二條 面試考官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接受可能干擾面試工作公正性的請托;
(二)面試期間擅離考場;
(三)在面試室外談論試題內容、打分標準等相關話題;
(四)面試時暗示考生、打人情分;
(五)違反保密、回避規定;
(六)其他影響面試工作公正性或面試正常開展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 面試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離職守;
(二)違反規定與無關人員接觸或故意讓無關人員進入考場;
(三)違反保密規定失密或泄密;
(四)其他影響面試工作公正性或面試正常開展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 面試考官、面試工作人員凡有以上行為之一,并造成不良影響的,視其情節輕重,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五條 面試考生應自覺遵守面試考場紀律,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擅離候考室;
(二)未按規定關閉并上繳手機等通信設備;
(三)事先泄露面試抽簽序號;
(四)面試時泄露自己的姓名等個人信息;
(五)其他影響面試工作公正性或面試正常開展的行為。
第五十六條 對未按本辦法組織面試,或面試考官和工作人員失誤失職、違紀違規,造成面試評分有失公正的,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責令糾正或宣布無效。對宣布無效的,應當重新組織面試。
對于違反面試紀律的人員,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或其所在單位,按照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七條 面試組織應增加透明度,可邀請紀檢監察部門的相關人員進行監督,也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風政風監督員等觀摩監督,及時受理信訪、舉報,并按規定妥善處理。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和浙江省公務員局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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