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出臺!浙江事業單位特設崗位這樣管理
原標題:紹興人注意!辦法出臺!事業單位特設崗位這樣管理
為促進浙江事業單位人才隊伍建設,推動事業發展,近日,浙江省委組織部、省人力社保廳印發《浙江省事業單位特設崗位設置管理暫行辦法》。
特設崗位是經批準在事業單位設置的非常設工作崗位,主要用于根據事業發展聘用的急需緊缺高層次人才、高技能人才,不受常設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制。
根據裝備制造、工程施工、農林生產等特殊需要,也可在主要技術工種的工勤崗位中設置特設崗位。本單位常設崗位中有相應空缺的,一般不得申請設置特設崗位。
在專業技術崗位類別中設置的特設崗位數量,原則上不超過經核準的本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總量的5%,且最多不超過50個。
在技術工種崗位類別中設置的特設崗位數量,原則上不超過經核準的本單位技術工種崗位總量的2.5%,且最多不超過10個。
特設崗位的任職條件應高于本單位或本行業相應常設崗位的要求。
省屬事業單位特設崗位應設置為專業技術四級以上或工勤技能一級崗位;
設區市、縣(市、區)屬事業單位特設崗位一般應設置為專業技術七級或工勤技能二級以上崗位;
農村中小學校、農技推廣機構和鄉鎮事業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專業技術八級或工勤技能三級以上崗位。
特設崗位人員聘期一般為3年,承擔國家或省級重大研究項目(課題)的,可根據任務期限設置聘期,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工作任務未完成需要延長的,經核準部門同意后,最多延長一個聘期。
事業單位應按特設崗位具體等級確定所聘人員的基本工資待遇,可根據有關規定,對特設崗位人員自行制定收入分配傾斜辦法,實行年薪制、項目工資、協議工資等靈活分配方式。
特設崗位可轉聘為常設崗位
所在單位有空缺常設崗位,經與特設崗位人員協商一致,特設崗位聘期屆滿后經考核合格可轉聘為常設崗位,在核定的崗位結構比例內進行聘用和管理;所在單位無空缺常設崗位的,聘期屆滿后不得轉聘為常設崗位。
省屬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中:
國家“千人計劃”人選
國家“萬人計劃”人選
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
國家杰出青年基金獲得者
“長江學者”
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
省特級專家
省“千人計劃”人選
省“萬人計劃”人選
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
省151人才工程第一層次及重點資助人選
中華技能大獎獲得者
全國技術能手
……
國家和省級高層次、高技能人才,符合專業技術四級以上或工勤技能一級崗位任職條件,所在單位沒有相應崗位空缺的,可申請設置特設崗位。
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聘任到特設崗位的,事業單位可在沿用原聘用合同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其特設崗位目標責任,執行特設崗位相應薪酬待遇。聘期屆滿后,回歸常設崗位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