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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公務員聯考常識積累:與公務員有關的犯罪罪名
http://www.ssrtes.com 2022-02-20 09:09 來源:公考通
行測常識判斷考點范圍很廣,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經濟、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小伙伴們長時間不間斷的積累。今天公考通(www.ssrtes.com)給大家帶來的常識相關考點是“與公務員有關的犯罪罪名”。
(一)貪污罪(《刑法》第382條)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二)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條第1款)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三)受賄罪(《刑法》第386條)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四)行賄罪(《刑法》第389條第2款)
行賄罪是指為牟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
(五)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刑法》第395條第1款)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
(六)私分國有資產罪(《刑法》第396條第l款)
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七)私分罰沒財物罪(《刑法》第396條第2款)
私分罰沒財產罪是指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行為。
(八)濫用職權罪(《刑法》第397條第1款)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九)玩忽職守罪(《刑法》第397條)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刷題鞏固
1、根據我國現行刑法規定,下列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的是( )。
A. 某副縣長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成員毀滅罪證
B. 某副市長擅自挪用扶貧款55000元用于償還個人債務
C. 某交通局長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在建道路工程發生多人死傷的事故
D. 某稅務科長違規向個體戶出售發票,致使國家稅收損失15萬元
解析:根據《刑法》相關規定,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選項C中某交通局長的行為與此相符,故選C。
2、我國現行《刑法》規定,下列行為人的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的是( )。
A. 某交通局長自行決定將15萬元罰款作為福利發給中層以上干部
B. 某環保局長違法向甲企業發放排污許可證,該企業排污后15人嚴重中毒
C. 某公安局長擅自決定將犯罪嫌疑人乙予以釋放
D. 某衛生局長在一起礦難事故傷員搶救中擅離職守致使3人因搶救不及時而死亡
解析: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A項是私分罰沒財產罪,C項是私放在押人員罪,D項是玩忽職守罪。故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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