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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常識

      政法干警《民法學》精講筆記一

      http://www.ssrtes.com       2012-07-03 10:41      來源:學寶國家公務員考試網
      【字體: 】              

        第一部分 民事權利、義務與責任


        德國學者馮·圖爾說:“權利是私法的核心概念,同時也是對法律生活多樣性的最后抽象?!睓嗬麡嫿嗣穹ǖ暮诵膬热荩麄€民法就是以權利為中心而構建的體系。學習民法就是學習民事權利體系。對民事權利分類及其各自特征的掌握是我們學習民法的起點。


        與民事權利緊密相列的概念是民事義務、民事責任。三者的邏輯聯系在于:有民事權利,必有相應的民事義務,反之亦然;違反民事義務,必然產生相應的民事責任。這三個概念及其分類,即是學習民法的基本概念,也是民法的基本常識。


        基于認識問題的邏輯順序,我們先從民事權利及其基本的分類開始講起


        一、民事權利及分類


        民事權利是指民事主體為實現某種利益而為某種行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可能性。法律賦予主體享有一定的民事權利,實際上是確定人們享有利益和實現某種利益行為的范圍或限度。在法定限度內,權利主體可以依自己的意志享有某種利益,或者依自己的意志去實現某種利益,由此表現出權利的意志因素,反映出權利人的行為自由。


       ?、?人身權、財產權與綜合性權利


        這是以權利內容的性質為標準所作的分類。財產權包括物權、債權,不具有專屬于性;人身權包括人格權與身份權,具有專屬性。


        所謂綜合性權利是指由財產權與人身權結合所產生的一類權利,其內容既包括財產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專屬性也不十分強烈。這類權利有三個:知識產權(具有財產權與人身權雙重性質)、繼承權(就其內容屬財產權,但通常基于身份關系而取得)和社員權(如公司股東的股東權、合作社的社員權、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的業主權等)。


       ?、?絕對權與相對權


        這是以義務主體是否特定以及權利的特點所作的分類。絕對權是指無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的行為即可實現并可對抗不特定人的權利,如人身權、物權、知識產權等。由于絕對權的義務主體不特定,故又稱對世權。相對權是必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的行為才能實現并只能對抗特定人的權利,最典型者莫過于債權。由于相對權的義務主體是特定的,故又稱。二者的相對區別在于:


        1.絕對權的義務人不特定;相對權的義務人特定。


        2.絕對權的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不對應,權利人享有權利但無義務,義務人負有義務但不因此而享有權利;在相對權的法律關系中,雙方主體的權利義務具有相對性。


        3.絕對權具有排他性,在遭受侵害時可以針對任何第三人提出主張與提起訴訟;但相對權只能是針對特定人產生效力的權利。


        4.絕對權大多是公開的,故適用權利公示原則,并應當受到侵權法的保護;相對權都是一種不公開的權利,僅在特定當事人之間具有約束力,故不具有公示性,所以債權人一般不得向第三人主張侵權責任。


        5.絕對權受到侵害,其救濟方法首先要考慮恢復原狀,而后才是賠償損失的應用;而對相對權的侵害通常采用損害賠償的補救方式。


       ?、?既得權與期待權


        這是以是否已經取得為標準所作的分類。既得權是指權利人已經取得且可以實現的權利,期待權是指將來有取得與實現的可能性的權利。一般的民事權利都是既得權,


        期待權是當事人尚未取得,必須有一定的事實發生才能實現,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買受人對標的物的所有權所享有的期待利益。


        2.在附期限和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中,在條件尚未成就或期限尚未到來之前,一方就合同所產生的債權享有的期待利益。


        3.保險合向受益人的權利。


        4.繼承人的權利。如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法定繼承人對遺產的期待;遺囑成立之后,遺囑繼承人對遺囑繼承的財產享有的期待;遺贈撫養協議成立后撫養人對于用于遺贈的財產所有權的期待。


       ?、?主權利與從權利


        根據民事權利之間的主從關系可以將民事權利作此分類。主權利是指在相互關聯的幾項民事權利中,不依賴于其他權利即可獨立存在的權利,也稱獨存權;從權利則是不能獨立存在而從屬于主權利的權利,又稱附屬權,如為擔保債權實現而設定的擔保物權,就是相對于主債權的一種從權利。可見,主權利與從權利是一對相對的法律概念,只有在具有主從關系的法律關系中才存在這種劃分。主權利是從權利的基礎與前提,從權利依附于主權利而存在。所以,從權利隨主權利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變更而變更、轉讓而轉讓、消滅而消滅(可參見《擔保法》第52、73、88條)。權利人不能在轉讓主權利的情況下而單獨保留從權利,也不能在拋棄主權利的情況下而單獨享有從權利。


        ㈤.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以民事權利與主體之間是否存在專屬關系為標準,可分為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專權是指專屬于某特定民事主體的權利。如人格權、身份權均為專屬權。專屬權的性質決定了專屬權不得讓與、拋棄和繼承,但也有例外,例如企業的名稱權可以轉讓。非專屬權,是指不屬于某特定民事主體專有的權利。非專屬權可以讓與、拋棄和繼承。一般,財產權多屬非專屬權。但依《憲法》第9~10條的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等自然資源以及城市的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為專屬權。


       ?、?原權利(合法事實引起的權利)與救濟權(責任請求權)


        根據民事權利是原生的還是派生的,民事權利可分為原權利與救濟權。原權利是民事法律關系中存在的權利。救濟權是在原權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現實危險時的權利。救濟權是基于原權利而派生出的權利,其目的在于救濟被侵害的原權利。


       ?、?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與形成權


        1.支配權―――是典型的絕對權


        支配權是指權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權利客體(物、人身利益與智力成果)并享有其利益的權利,典型者如物權、知識產權、人身權。―――所謂的侵權,就是指侵犯支配權


        其特點是:(1)客體是特定的;(2)權利主體是特定的;(3)義務主體是不侍定的;(4)實現不需要義務人的積極作為;(5)具有排他效力。


        支配權常常是確認之訴的對象。


        2.請求權―――是典型的相對權


        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


        其特點是:(1)具有相對性;(2)具有非公示性;(3)大多表現為實體權利。


        請求權作為獨立的實體權利,連接了實體法與程序法的權利,因為民事訴訟可以分為三種,即確認之訴、給付之訴、變更之訴,這三種訴訟中給付之訴是民事訴訟的核心,而給付之訴的基礎就是請求權。請求權可以獨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權利的內容(權能)。請求權與債權的關系是:請求權是債權的主要內容,但債權又不限于請求權,債權的權能除了請求權之外,還包括“選擇、解除、終止等權能”。而且,債權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時,債權雖然減損了其強制力量,但仍然存在。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而主張返還(《民法通則》第138條、《民通意見》第173條)。請求權既然可以是某權利的內容,說明它是基于基礎權利而發生的,有基礎權利,才能有請求權。請求權因基礎權利的不同可分為:


        (1)物權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停止侵害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


        (2)債權的請求權:合同履行的請求權,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締約過失請求權、無因管理請求權、侵權的請求權、不當得利所產生的請求權;


        (3)占有保護的請求權:占有返還請求權、停止侵害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


        (4)人格權和身份權法上的請求權:人格受到侵害而產生的停止浸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請求權,以及身份法上的撫養請求權、贍養請求權;


        (5)知識產權法上的請求權: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產生的停止侵害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


        請求權在民法上的意義還在于,它確立了訴訟時效制度的范圍,從而使訴訟時效與取得時效之間有明顯的區別:一般認為,訴訟時效適用的對象是請求權(只適用于債權請求權和繼承法上的請求權)


        請求權與訴權的關系是:請求權是訴權產生的基礎,但請求權本身不等同于訴權:請求權具有可訴性,因此只有當事人進入訴訟領域之后,請求權確實派生出訴權,訴權正是請求權在訴訟上的表現。


        3.抗辯權


        又稱異議權,是指對抗對方的請求權的權利??梢哉f.,請求權是矛,抗辯權是盾,抗辯權的功能在于延緩請求權的行使或使請求權歸于消滅。


        (1)抗辯權的特征:


       ?、倨湫惺挂哉埱髾嗟男惺篂榍疤幔瑳]有請求權的行使,抗辯權自無必要行使。


       ?、诳罐q權只能由法律明確規定而產生,約定的抗辯事由只能產生合同的權利,而不是抗辯權。


       ?、劭罐q權為私權,否行使完全由當事人來決定,不主動援引者視為放棄;法官不得主動依職權審查抗辯權是否存在。


       ?、芸罐q權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該期限要么由法律規定,要么推定為合理期限,但抗辯權沒有自己獨立的行使期間,因為抗辯權是依附于請求權而發生的,如果對方請求權合法成立,則抗辯權也就合法成立,如果對方的請求權不合法,則抗辯權也無必要行使。


        (2)根據不同的標準,抗辯權可以分為不同類別:


       ?、賹嶓w法上的抗辯權與程序法上的抗辯權:


        程序法上的抗辯權是指被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從程序上提出異議,如管轄異議等。我國合同法上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以及擔保法上的先訴抗辯權,均屬于實體法上的抗辯權。應當指出,從實體角度看,抗辯權與抗辯不是一個概念,后者包含的事由極其廣泛,凡屬于對抗對方主張的事由皆屬于抗辯。而抗辯權是一個嚴謹的法律概念。區分實體法上的抗辯權與程序法上的抗辯權的意義在于:程序法上的抗辯權可以由法官依職權審查;而對于實體法上的抗辯權,是否行使法官不得干涉。


       ?、谟谰眯钥罐q權與延期性抗辯權:


        永久性抗辯權又稱為消滅性抗辯權,指權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例如:訴訟時效已屆滿,債權人甲請求債務人乙給付、乙提出訴訟時效己屆滿的證據這就是行使永久性辯權的行為,抗辯權可永久行使。又如,若存在合同請求權時,合同履行、代物清償、提存、抵消、免除、解除合同等都構成永久性抗辯。延期性抗辯權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一定條件下可以提抗辯權,而非永久可以抗辯。合同法上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以及擔保法上的先訴抗辯權,均屬于延期性抗辯權。


        特別注意:抗辯權的作用在于“對抗”而非否認對方的權利??罐q權的行使以請求權存在且提出請求為前提。在未提出請求權的情況下,抗辯權無從行使。故而,在權利已消滅的情況下,不適用抗辯權。如甲欠乙1萬元,一年后甲已償還,后乙又要求甲再給付1萬元,甲予以拒絕,否認自已欠乙1萬元的債務。這在性質上可稱否認權,不屬于抗辯權。


        4.形成權(形成權本是倭語,在日本法上是(單方)變更的意思)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依單方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權利。形成權必須通過行使才能產生效力,否則雖然權利人享有權利,但法律關系不會發生任何變動。形成權的行使不以相對人的同意為要件,故對相對人的影響甚大,只有及時行使才能使法律關系盡快明確,為此需要在法律上規定除斥期間。依此期間,權利人逾期不行使將導致權利的消滅。如果法律規定了該期間,即是形成權的存續期間;沒有規定的,依當人的約定期間;無約定的,應當在合理期間內行使,否則權利即告消滅(《合同法》第95條)。


        另外,形成權的行使還要遵循兩條規則:一是不得附任何條件或期限(見《合同法》第99條第2款),二是一經行使不得撤銷。因為行使形成權的意思表示一旦到達對方即生效,故無所謂撤銷。但在到達對方之前,意思表示尚未生效,故自然可以撤回。


        (1)形成權具有下述特點:


       ?、傩纬蓹嗟男惺贡憩F為單方行為:


       ?、趩畏剿急硎疽唤浀竭_對方即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權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消);


       ?、坌ЯΦ漠a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種輔助行為或共同的行為;


        ④形成權不能與所依附的原權利分割而單獨轉讓;


       ?、菪纬蓹嗟拇嬖谟幸欢ǖ某馄陂g(《合同法》第95條)。


        (2)形成權的分類:


       ?、儇敭a法上的形成權與身份法上的形成權。


        A、財產法上的形成權又包括兩類:


        一是債權性形成權,包括追認權、終止權、選擇權、買回權、解除權、撤銷權、撤回權、拋棄權、抵消權、免除權等。


        二是物權性請求權,包括撤消權、所有權的拋棄,他物權的拋棄、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典物回贖權等。


        B、身份法上的形成權又分為純粹身份法上的形成權與身份財產上的形成權:


        在各國法上純粹身份法上的形成權包括婚約撤銷權、婚約解除權、婚姻撤銷權,離婚請求權、婚生子女否認權、子女認領權、監護資格辭去權、遺囑撤回權等;身份財產上的形成權包括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對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的拋棄、遺產分割權等。


       ?、诜ǘㄐ纬蓹嗯c約定形成權。大多數形成權為法定形成權;約定形成權如約定的合同解除權(見《合同法》第93條第2款)


       ?、弁ㄟ^訴訟行使的形成權(形成訴權;可變更可撤消的合同、合同保全中的撤消之訴、可撤消的婚姻)與非通過訴訟行使的形成權(單純形成權;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對人的撤消權、贈與人的任意撤消權和法定撤消權、違約合同解除權)。


        絕大多數形成權為非通過訴訟行使的形成權(見《合同法》第47、48、51、96、186、192條);通過訴訟行使的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必須要到法院(仲裁機構)提起訴訟,經過法院的確認才能發生法律關系變動的法律效果,如法定撤消權的行使(《合同法》第55、75條)。此種形成權是形成權的例外形式,強調通過訴訟行使這種權利:一是對第三人意義重大,二是為了避免發生糾紛。


       ?、苄纬蓹噙€可以分為:發生形成權,變更形成權,消滅形成權。


        注意:在學理上,(合同保全中)債權人行使的撤銷權除了形成權的內容,還有請求權的內容。但在我國的合同法上,這種撤銷權只規定了形成權的內容。―――05年司考卷三58題的選項C明顯有爭議。―――對于05年卷三第4題選項A認為已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人有抵銷權,和李建偉的說法也截然相反。


        二、民事義務及分類


        民事義務是指民事法律規范規定或當事人依法約定,義務人為一定的行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以滿足權利人利益的法律拘束。民事義務是當事人為實現他方的權利而受行為限制的界限。對民事義務的分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


        以民事義務發生的相據為標準、民事義務可分為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法定義務是指民事法律規范規定的民事主體應負的義務。約定義務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的義務。約定的義務不違法即受法律保護。


       ?、?積極義務與消極義務


        以民事義務人行為的方式為標準、可分為積極義務與消極義務。積極義務又稱作為義務,是指義務人應作出一定積極行為的義務。消極義務又稱不作為義務,是指義務人必須為消極行為或容忍他人行為的義務。


       ?、?基本義務與附隨義務


        在合同法中,以義務基礎不同,分為基本義務與附隨義務?;玖x務是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所產生的給付義務,包括主給付義務和從給付義務。附隨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所應當承擔的照顧義務、通知義務、協助義務等。


        在現代民法中,民事義務的新發展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合同法中義務的來源多樣化:


        合同義務主要是合同當事人約定的義務,但現代合同法上的合同義務來源多樣化,導致違約責任概念的改變。傳統合伺法認為僅僅只是當事人約定的義務才能稱為合同義務,違反約定的義務才是違約責任?,F代合同法認為,以下三種義務也是合同義務:一是法律規定的當事人必須遵守的強行性義務;二是附隨義務,附隨義務基于誠信原則而產生,體現在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終止之后。


        2.侵權法中安全注意義務的發展:


        在現代侵權法中,行為人除了負有一般的不得侵害他人人身和財產的義務之外,還存在著一種作為的義務,即行為人應當盡到對特定受害人的安全保護義務。違反此義務的情形包括行為人違反了在先行為所產生的保護義務和經營者違反了特定的經營場所對特定的顧客所負有的安全保護義務。 一般安全注意義務的概念起源于德國,是法宮造法的產物。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規定,我國侵權法也確認了安全注意義務,廣泛適用于經營者對消費者、社會活動組織者對活動參加者、學校對未成年學生、雇主對雇員、被幫工人對幫工人等多種關系中。


        3.物權法中公法義務的擴張:


        進人20世紀以來,對所有權所采取的公法限制有了重大進展。許多國家通過制定公法規范,對財產所有權進行限制,如環境法、公害防治法、城市規劃法對私有物業財產的限制,此謂“所有權的社會化”,以體現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國家利益的協調立法思想。


        三、民事責任及分類


       ?、?合同責任、侵權責任與其它責任


        根據責任發生根據的不同,民事責任可以分為合同責任、侵權責任與其他責任。合同責任是指因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合同附隨義務或違反《合同法》規定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侵權責任是指因侵犯他人的財產權益與人身權益而產生的責任。其他責任就是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之外的其他民事責任,如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產生的責任。


        ㈡.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


        根據民事責任是否具有財產內容,民事責任可以分為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財產責任是指由民事違法行為人承擔財產上的不利后果,使受害人得到財產上補償的民事責任,如損害賠償責任。非財產責任是指為防止或消除損害后果,使受損害的非財產權利得到恢復的民事責任,如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


       ?、?無限責任與有限責任


        根據承擔民事責任的財產范圍,民事責任可以分為無限責任與有限責任。無限責任是指責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的責任,如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的責任,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債務的責任等。(有限責任原來是指“物的有限”――如物的擔保中以物的價值為限承擔責任和“量的有限”――如海商法中航運人對貨物毀損每件承擔責任的最高限額,現在的有限責任的含義已經被商法改變了)有限責任是指債務人以一定范內或一定數額的財產承擔的民事責任,如股東對公司債務的責任。


        ㈣.單方責任與雙方責任


        單方責任是指只有一方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責任,如合同履行中違約方對非違約方承擔的違約責任,侵權中加害方對受害方承擔的責任。雙方責任是指法律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相互承擔責任的形態,如合同履行中發生雙方違約(見《合同法》第120條)后雙方相互承擔的責任,在侵權中侵權責任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分擔的責任,具體指公平責任與過失相抵(見《民法通則》第131~132條)。


        單方責任和雙方責任形態,既可以是直接責任,也可以是替代責任。如果在侵權責任中加害人屬于多數人,則可能形成連帶責任、補充責任或按份責任。


       ?、?單獨責任與共同責任


        根據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數量的不同,民事責任可以分為單獨責任與共同責任。單獨責任是指由一個民事主體獨立承擔的民事責任,多數責任屬于單獨責任。共同責任是措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實施違法行為并且都有過錯,從而共同對損害的發生承擔的責任,如加害人為兩個以上的人對受害人承擔的責任。


        ㈥.按份責任、連帶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


        在共同責任中還可以區分為按份責任、連帶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


        按份責任是指多數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各自承擔一定份額的民事責任。在按份責任中,債權人如果請求某一債務人清償的份額超出了其應承擔的份額,該債務人可以予以拒絕。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或合同沒有約定這種份額,則推定為均等的責任份額。


        連帶責任是指多數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連帶地向權利人承擔責任。如因違反連帶債務或者共同實施侵權行為而產生的責任,各個責任人之間具有連帶關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在連帶責任中,權利人有權要求責任人中的任何一個人承擔全部或部分的責任,責任人不得推脫。任何一個連帶債務人對手債權人做出部分或全部清償,都將導致責任的相應部分或全部消滅。


        按份責任與連帶責任的區別在于多數債務人對于債權人的外部關系而不是內部關系。任何連帶責任在債務人內部關系上都是按份責任。同按份責任一樣,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或合同沒有約定這種份額,則推定為均等的責任份額,如果哪一個債務人清償債務超過了自己應承擔的份額,有權向其他債務人作相應的追償,這種權利叫代位求償權。


        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各債務人基于不同的發生原因而對于同一債權人負有以同一給付為標的的數個債務,因一個債務人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均歸于消滅,此時數個債務人之間所負的責任即為不真正連帶責任。例如,甲委托乙保管一臺彩電,乙在保管期間借給丙使用,丙使用時不小心摔毀,這樣,乙對甲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與丙對甲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即構成不真正連帶責任。


        不真正連帶責任(替代責任)與真正連帶責任的區別在于:


        (1)產生的原因不同。不真正連帶債務基于不同的原因產生,是各個獨立的債務,基于不同的發生原因而獨立存在;而連帶債務通?;诠餐脑蚨a生,如基于共同侵權行為而產生。(由于不真正連帶責任的訴由不同,因此不是必要的共同訴訟)


        (2)存在的目的不同。連帶債務是多個債務人依其意思或法律規定,為了共同的目的而結合起來,各個債務都是為了達到此共同目的的手段;而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債務人之間沒有共同的目的,主觀上也無聯系,給付內容相同純粹出于偶然的巧合??梢哉f,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構成并不需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而是在具體的案件中由法院根據不同的法律關系來決定。


        (3)數個債務人的給付內容相同。如上例中如果甲的彩電損失是1000元,那么乙、丙的賠償責任都是如此。因此,在不真正連帶責任中,當一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以后,其他債務人的債務亦因此消滅。具體到某一個債務人清償完畢后,是否可以向其他債務人追償,則視誰為最終的責任承擔者而定。而真正的連帶責任可以向其他債務人追償應當承擔的份額


        (4)債權人雖然享有數項債權,但一旦實現了某個請求權,即不應再向其他債務人提出請求。如上例中甲不得分別或同時從乙、丙身上各獲得1000元的賠償。


        ㈦.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與公平責任


        (1)過錯責任:


        是指行為人違反民事義務并致他人損害時,應以過錯作為責任的要件和確定責任范圍的依據的責任??梢娨肋^錯責任原則,若行為人沒有過錯,如加害行為因不可抗力而致,則雖有損害發生,行為人也不負責任。還有,在確定責任范圍時應當確定受害人是否具有過錯,受害人具有過錯的事實可能導致加害人責任的減輕和免除。我國一般侵權行為責任即采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


        (2)無過錯責任:


        是指行為人只要給他人造成損失,不問其主觀上是否有過錯而都應承擔的責任。一般認為。我國合同法上的違約責任與侵權法上的特別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即是無過錯責任原則(見《合同法》第107條與《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如在違約責任中,在違約責任發生后,非違約方只需證明違約方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即可,而不必證明其主觀上有無故意或過失。對于違約方而言,通過舉證自己無過錯來免責是徒勞的,但可以通過證明違約行為是發生在不可抗力和存在特約的免責條件下獲得免責。同理,特別侵權人也只能通過證明法定的免責事由的存在而獲免責。


        (3)公平責任:――殺富濟貧條款


        是指在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都無過錯,又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要求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不賠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又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他實際情況,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給與適當補償的一種責任形式。我國《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公平責任適用于侵權責任領域,但合同法沒有規定這一責任形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155.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如果當事人均無過錯,應當根據公平原則的酌情處理。


        156.因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失的,如果險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為人采取的措施又無不當,則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


        157.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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