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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常識

      政法干警《民法學》精講筆記七

      http://www.ssrtes.com       2012-07-05 15:23      來源:學寶國家公務員考試網
      【字體: 】              

        第七部分 債法總論


        一、債的特征與分類


       ?、鍌鶛嗟奶卣鳕D―與物權相對比。


        (1)請求權;


        (2)相對權;


        (3)相容性與平等性;


        (4)期限性;


       ?、嬷饕膫鶆疹愋停?/p>


        (1)給付義務:主給付義務(合同關系固有、必備的基本義務);從給付義務(無獨立 意義,僅補助主義務的功能,如《合同法》第 266 條承攬人保密義務、空調的安裝義務等)


        (2)附隨義務 (依誠信原則,隨合同關系發展而產生);以賣車為例,交車并轉移所 有權為主給付義務,提供必要材料(如保險單)為從給付義務,告知該車特殊危險為附隨義務。附隨義務具有輔助和保護功能,違反之,債權人不能通過訴訟強制執行,也不能解除合 同,只能請求損害賠償。


        (3)不真正義務(《合同法》第 119 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4)先合同義務、后合同義務;


       ?、鐐鶆盏姆诸?/p>


        1.單一之債與多數人之債(根據債權債務人是一個還是多個)


        多數人之債分為: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分類的標準是根據各債務人對外部的關系)


        連帶債務的含義:


        債權人有權要求任何一個連帶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并可在每個連帶債務人之間安排追償的數額。


        任何一個連帶債務人如果清償全部債務,則免除所有連帶債務人的責任。


        清償債務的連帶債務人可以向其他債務人追償。但連帶債務人內部是按份之債,如果沒有約定份額,推定為均額,所以在內部關系上,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沒有區別


        連帶債務的發生:明確約定、法定(大多數情況)


        2.簡單與選擇之債(根據選擇權歸誰,分為選擇債務、選擇債權)


        選擇之債如果沒有約定,推定為選擇債務


        選擇權是形成權,可以使選擇之債變為簡單之債


        擁有選擇權的一方如果懈怠行使,則自動轉為由對方行使


        選擇的標的物必須有“質”的不同,而不能是“量”的不同


        3.貨幣、財物、勞務之債(根據債務的性質分類)


        勞務之債不具有可強制執行性


        4.種類物與特定物之債(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分類)


        特定物如果滅失,免除債務人繼續履行的義務


        5、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


        除了合同之債和單方允諾是意定之債,其他都是法定之債


        6、主債與從債(主要指主合同和保證合同)


        二、債的法定體系


        合同;侵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單方允諾(懸賞廣告、單純的設定幸運獎)


        三、不當得利


        1.最豐富的形態


        (1)基于給付(給付型不當得利)


        標的物交付后,合同被宣告無效、被撤消、被解除或者一方誤以為欠債而清償,但雙方沒有債權債務(非債清償)、交付定金超過總價款20%的部分


        除外情形:履行道德義務、履行未到期債務、明知沒有債務仍清償(實為贈與)、不法原因而給付(雙方違法的收歸國有,但只有一方違法的,仍然構成不當得利)


        (2)非基于給付(侵害型不當得利、事件型不當得利)


        由于事件或事實行為或不法行為引起的


        (受益人行為、受損人行為、第三人行為、基于法律規定如添附、自然事件)


        2.構成要件


        一方受益(財產利益),一方受損;


        受益與受損具有因果關系;


        受益與受損不存在合法的原因;


        3.內容


        所謂善意是指,受益時不知情,反之為惡意――注意:不要和是否有過失相混淆,有過失而不知者仍為善意


        (1)關于利益返還


        返還原物,如果原物不存在折價賠償


        不當得利人的主觀如果是善意的返還現存利益,如果是惡意則返還取得利益


        不要把現存利益是否存在理解為是否消費了,如面包被吃了,這里的現存利益和取得利益主要指的是在發生風險時現存利益已經滅失,是否要返還當初取得的利益。


        惡意受益人如果返還了取得利益,仍不能彌補受損人的損失的,則應當賠償


        善意受益人如果把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則第三人應當返還,善意受益人不再返還


        惡意受益人如果把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則惡意受益人仍應當返還,第三人不負返還義務,但如果惡意受益人沒有能力返還或者死亡的,則第三人仍應當返還


        (2)關于孳息返還


        如果有孳息則要返還,不區分善意、惡意


        (3)關于費用支付


        無論善意、惡意都可以主張必要費用


        善意的可以要求有益費用,從現存利益中扣除


        惡意的也可以要求有益費用,但從現存利益增加的限度內扣除


        (4)關于利用不當得利獲取的其他利益處理


        扣除不當得利人的勞務管理費用,其余收歸國家


        四、無因管理(事實行為)


        1.最嚴格的構成要件:


        A、不存在委托或法定的義務;


        排除:因道德義務和宗教義務的事務;非法事務;履行因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必須被管理人親為的事務;必須被管理人授權的事務;不作為義務。


        B、客觀上管理了別人的事務(必要的事務);


        排除:誤把自己的事務當作他人的事務管理(幻想管理)


        C、主觀上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


        排除:誤把他人的事務當作自己的事務管理(誤信管理,按不當得利處理)(但如果管理的事物,既有自己的利益也有他人的利益,可以在他人的利益范圍內成立無因管理)


        2.效力:(無因管理事后被管理人認可的,按委托合同處理)


        (1)關于必要費用


        (2)關于債務負擔


        (3)關于損害補償


        為被管理人利益而遭受的損失,花費的必要費用,欠的必要債務,都由被管理人承擔,但不能要求勞務費、報酬,因為無因管理是無償為他人辦事。


        注意:對于管理人在管理過程中遭受的損失,賠償數額不以所受利益為限。


        無因管理人與第三人訂立“為第三人利益合同(利他合同)”,被管理人(受益人)拒絕支付的情況下,第三人可以要求無因管理人支付


        3.妥善管理義務(善良管理人的義務):


        無因管理人如果沒有盡到妥善管理的義務(故意、重大過失),產生損失要賠償。


        做好事是要付出代價的.........(無償行為的輕過失免責)


        4.管理無效果:


        管理無效果,甚至是負效果,都不影響無因管理的定性。


        但要求被管理承擔費用時,肯定和有效果的管理不同,但這屬于司法實踐問題。


        5、管理人不得違背被管理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否則構成侵權(救助他人自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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