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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常識

      政法干警《民法學》精講筆記十

      http://www.ssrtes.com       2012-07-05 15:35      來源:學寶國家公務員考試網
      【字體: 】              

        第十部分 合同分則


        一、買賣合同


        1.所有權轉移


        (1)法定三公式:以交付為中心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所有權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般動產:合同+交付=所有權


        特殊動產(車、船、飛機):合同+交付=所有權+登記=對抗第三人


        不動產:合同+過戶登記=所有權


        交付指客觀上表現為占有的轉移,主觀上有轉移所有權的意思


        現實交付(改變占有):


        送貨上門、自提貨物、代辦托運


        觀念上的交付(沒有轉移占有):


        簡易交付:買受人已經提前占有標的物


        指示交付:返還請求權的讓與


        擬制交付: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


        占有改定:出賣人出賣標的物后再保留一段時間的占有(不能視為買賣+借用)


        (2)約定優先:所有權保留(只適用于動產)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所有權保留】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風險和孳息仍然是交付時轉移)


        2.風險(不區分動產和不動產)


        風險,是指在買賣過程中,由于不可歸責于買賣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而使標的物遭受毀損、滅失的情形。導致風險發生的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當事人不能頂見的第蘭人的原因等。通俗地講,風險負擔講的是在買賣過程中,由于“天有不測風云”,標的物眼睜睜地毀滅了,誰來承擔這一損害后果。 注意:所有權與風險之間并無絕對的對應關系。


        (1)所有人主義:


        原則:適用于非轉移所有權的場合


        注意:試用買賣中,試用期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2)交付主義:


        原則:適用于轉移所有權的場合(買賣、互易、供用水電氣、借款、贈與)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一般風險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貨交承運人】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輔助單證資料不影響風險轉移】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3)例外有二: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延期收貨的風險承擔】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注意:由于出賣人原因不能按照約定期限交付的,還是按照實際的交付轉移風險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路貨買賣的風險承擔】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3.其他合同中的風險負擔:(與轉移所有權合同中的風險負擔區別)


        (一)動產質押合同


        在動產質押期間,若因不可抗力不可歸責于質押人、質押權人的因素而致使質押物毀損的,標的物本身的風險當然由質押人承擔。但同時,質押權人亦喪失了動產質鉀權。


        上述原理同樣適用于不動產、動產抵押及留置。


        (二)租賃合同


        承租期內,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之原因致租賃物毀損,其租賃物風險當然由出租人承擔(見《合同法》第231條)此時,承租入可要求減少租金(部分毀損)或不支付租金(全部毀損),并可解除合同。


        上數法理同樣適用于融資租賃合同。


        (三)貨運合同


        承運期間,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之原因致貨物毀損的,當然由托運人或收貨人(即買賣合同之出賣人或買受人)承擔貨物風險(《合同法》第311條)。但同時,承運人喪失運費(《合同法》第314條)。


        上述法理同樣適用于保管、倉儲、委托、行紀、居間等提供勞務的合同。


        (四)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的情形稍顯復雜:


        (1)若原材料或半成品由定作人提供,承攬人保管期間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因素致原材料毀損的,由定作人承擔風險;


        (2)若原材料或半成品由承攬人提供,則由承攬人承擔風險;


        (3)若已完成的工作成果毀損的,適用交付主義,交付之前由承攬人承擔,交付之后由定作人承擔;


        (4)上述3種情形下,除交付工作成果之情形外,承攬人均喪失酬金收取權。


        上述原理同樣適用于建設工程合同等提供工作成果的合同。


        (五)技術合同


        技術合同的風險別具特色,依《合同法》第338條,技術開發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致研發失敗、部分失敗的,該風險責任承擔原則是:


        (1)有約定的,從約定;


        (2)無約定的,當事人合理分擔;


        3.孳息歸屬(和風險轉移的規則基本一樣)


        (1)所有權主義:適用范圍――其他場合


        注意:在有用益物權時,孳息歸用益物權人,而不是所有人


        (2)交付主義:適用范圍――買賣場合


        4.瑕疵擔保問題: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質量瑕疵導致的買受人的拒絕受領權和解除權,以及由此產生的標的物風險負擔】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風險承擔與違約責任的關系】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權利瑕疵擔保義務的免除】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義務。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權利瑕疵導致的買受人的中止付款權】買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標的物檢驗和瑕疵擔保期間】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5.特種買賣:


        (1)分批交貨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六條 【分批交貨的解除權】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買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標的物解除,該批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經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標的物解除。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主物或從物不符約定時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數物的解除】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


        (2)分期付款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分期付款的全額價款請求權和解除權】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3)樣品買賣: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樣品買賣合同質量確定】憑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并可以對樣品質量予以說明。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當與樣品及其說明的質量相同。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樣品買賣合同瑕疵擔?!繎{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仍然應當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


        (4)試用買賣――注意:這里沒有使用費的問題,而分期付款買賣中有使用費問題


        【合同法】第一百七十條 【試用買賣的試用期確定】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間。對試用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


        【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試用期滿的推定購買】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5)商品房買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第三條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條 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預售合同不登記,不影響合同的生效)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被拆遷人請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本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第九條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第十條 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 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6)其他


        【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招標投標買賣合同】招標投標買賣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招標投標程序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拍賣合同】拍賣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拍賣程序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二、其他轉移所有權的合同


        1.供用水、電、氣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條 【供電人的斷電通知義務】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一條 【供電人的搶修義務】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搶修。未及時搶修,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贈與合同(單務、雙方)


        (1)諾成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諾成合同】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 【附義務的贈與】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2)兩個撤銷權:區別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任意撤銷權及限制】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的法定撤銷權】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受贈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銷權】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3)法定解除權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情勢變更時的法定解除權】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4)歸責原則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條 【贈與人的瑕疵擔保責任】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借款合同(借款是轉移所有權,而不是使用權)


        (1)兩個借款合同(商業借貸、民間借貸)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 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實踐)。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但逾期的可以要求逾期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率利的4倍)


        (2)其他:


        【合同法】第二百條 【預扣借款利息行為的禁止】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條 【違約的損失承擔】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零二條 【貸款人的檢查監督權】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條 【貸款人的停止履行權、解除權】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 【利息的支付期限】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的返還期限】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 【逾期利息的致富】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條 【提前還款不計利息】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三、轉移使用權的合同


        1.租賃合同(不能是消耗物)


        (1)特征


        (2)出租人義務


        (3)承租人義務


        (4)承租方有利


        (5)解除特則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形式要求】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租賃合同終止后的繼續效力】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不定期租賃合同】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出租人的保持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條 【出租人的維修義務】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 【承租人維修的費用】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如果因為維修期間,承租人無法使用租賃的房屋,而去旅館居住,住旅館的費用承租人自己承擔)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條 【租賃物的保管】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 【租賃物的改造】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轉租】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轉租合同有效,次承租人可以向承租人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租金的支付】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未依約支付租金的法律后果】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法律后果】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買賣不破租賃】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不限于買賣合同中,適用于所有轉移所有權的情況)民法上的優先購買權排序:按份共有人>典權人>房屋承租人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 【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因為不定期租賃中出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所以承租人在實際上無法享有優先購買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118.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對于次承租人是否有優先購買權有爭議,丁紹寬說在司法考試中答“次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比較妥當,在承認次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的前提下,則次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又優先于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因為次承租人才是對租賃房屋的直接占有使用者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違約使用租賃物的解除權】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 【風險負擔及解除權】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2.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


        (1)三方當事人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條 【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


        (2)承租人與出賣人


        承租人在買賣合同中是代為受領的第三人


        出賣人在租賃合同中是代為履行的第三人


        (3)承租人義務特則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租賃物不符約定的責任承擔】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租賃物造成第三人損害的責任承擔】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租賃物的維修義務】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 【遲延支付租金的接觸】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租金的返還】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條 【租賃物的歸屬】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3.借用合同(略)


        四、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1.承攬合同(加工、定作、修理)


        (1)相對性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承攬人親自完成主要工作義務】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輔助工作的完成】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合同相對性)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 【定作人的協助義務】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2)風險


        不可抗力等風險,誰提供原材料誰承擔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承攬人的保管義務】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留置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承攬人的留置權】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變更、解除特則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定作人變更要求的賠償責任】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任意解除權】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否則不成立)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屬于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


        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終身責任制)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1)272·2條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建設工作的分包】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286條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法定優先權】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


        一、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二、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三、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四、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五、提供勞務的合同


        1.運輸合同


        (1)一般規則(289—291)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條 【承運人的強制承諾義務】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條 【承運人的安全運輸義務】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一條 【承運人按約定或通常路線運輸義務】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將旅客、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旅客、托運人、收貨人的義務】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通常路線運輸增加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輸費用。


        (2)客運一般規則(295、297、299)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條 【票款的補交與加收】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運。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越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五條 【退票或者變更手續的辦理】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載的時間乘坐的,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辦理退票或者變更手續。逾期辦理的,承運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擔運輸義務。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七條 【行李的攜帶】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旅客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將違禁物品卸下、銷毀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九條 【承運人的依約定運輸義務】承運人應當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合同法】第三百條 【承運人的依約定運輸義務】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提高服務標準的,不應當加收票款。


        (3)歸責與承運人責任:301、302、303


        【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條 【承運人的救助義務】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 【承運人對旅客人身傷亡的無過錯責任】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不可抗力不免責,但鐵道法中規定免責)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條 【自帶物品毀損過錯責任和托運行李毀損無過錯責任】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旅客托運的行李毀損、滅失的,適用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


        (4)貨運特則:308、311、314


        【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條 【托運人的任意變更權】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條 【驗貨】收貨人提貨時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檢驗貨物。對檢驗貨物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檢驗貨物。收貨人在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的初步證據。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 【運輸中貨物毀損滅失的責任承擔】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四條 【滅失貨物的運費處理】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條 【承運人的留置權】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六條 【運輸貨物的提存】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貨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承運人可以提存貨物。


        (5)兩種聯運(313、317)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單式聯運】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打破合同相對性)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七條 【多式聯運】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履行或者組織履行多式聯運合同,對全程運輸享有承運人的權利,承擔承運人的義務。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八條 【多式聯運】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與參加多式聯運的各區段承運人就多式聯運合同的各區段運輸約定相互之間的責任,但該約定不影響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承擔的義務。


        2.保管與倉儲


        (1)相同:


        倉儲合同部分沒有規定的,適用保管合同的有關規定。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 【保管人的過錯責任】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要承擔沒有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舉證責任)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條 【倉儲人的過錯責任】儲存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倉儲物的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三百八十條 【保管人和倉儲人的留置權】寄存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保管費以及其他費用的,保管人對保管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不同: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六條 【保管合同】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是無償的。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 【保管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一條 【倉儲合同】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倉儲合同】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條 【倉單的性質】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3)保管特則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條 【保管人的義務】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


        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了維護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條 【寄存人告知義務與損害賠償責任】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并且未采取補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一條 【保管人的義務】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管人違反前款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二條 【保管人的義務】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三條 【保管人的返還與通知義務】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除依法對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執行的以外,保管人應當履行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


        第三人對保管人提起訴訟或者對保管物申請扣押的,保管人應當及時通知寄存人。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條 【特殊物品的寄存】寄存人寄存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應當向保管人聲明,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聲明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六條 【保管物的領取】寄存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


        當事人對保管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要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約定保管期間的,保管人無特別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


        3.委托(委托代為完成法律行為或事實行為)


        (1)特性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 【定義】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八條 【委托費用的支付】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


        (2)歸責


        【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 【委托人損失的責任承擔】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四百零七條 【受托人損失的賠償】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四百零八條 【受托人損失的賠償】委托人經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處理委托事務。因此給受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


        (3)解除特則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 【雙方的任意解除權】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4)消滅特則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條 【合同終止】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托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二條 【合同終止】因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當繼續處理委托事務。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三條 【合同終止】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


        (5)關于轉委托(復代理)


        【合同法】第四百條 【轉委托】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


        (6)間接代理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 【顯名代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行紀)


        【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條 【隱名代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托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以及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4.行紀(代銷、代購、拍賣)


        (1)與委托之區別


        ①行紀是特定的人,不能能是自然人


        ②行紀必定是有償的


       ?、坌屑o的費用由行紀人自己負擔


       ?、苄屑o以自己的名義


       ?、菪屑o人是合同的當事人


       ?、扌屑o人可以行使留置權


       ?、咝屑o人可以行使介入權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條 【定義】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五條 【費用負擔】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七條 【委托物的處分】委托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系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九條 【行紀人的介入權】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


        行紀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條 【行紀人與第三人合同的效力】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二條 【行紀人的留置權】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與委托之相同


        行紀合同部分沒有規定的,適用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疤厥獾奈小?/p>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條 【按約定價格買賣的義務】行紀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未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生效力。


        行紀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于委托人。


        委托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5.居間


        (1)兩種居間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 【定義】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2)誠信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 【居間人的報告義務】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報酬與費用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 【居間報酬支付與居間費用的承擔】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 【居間報酬支付與居間費用承擔】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六、技術合同


        1.一般規則


        (1)職務技術成果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 【職務支付成果的使用與轉讓】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從使用和轉讓該項職務技術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對完成該項職務技術成果的個人給予獎勵或者報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職務技術成果是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二款所稱“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包括職工在技術成果的研究開發過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設備、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質條件,并且這些物質條件對形成該技術成果具有實質性的影響;還包括該技術成果實質性內容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尚未公開的技術成果、階段性技術成果基礎上完成的情形。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對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約定返還資金或者交納使用費的;


        (二)在技術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對技術方案進行驗證、測試的。


        【專利法】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專利法】第十六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專利法】第十七條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第十二條 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七條 【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與轉讓】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可以就該項非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八條 【技術成果完成人的權利】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有在有關技術成果文件上寫明自己是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


        注意:不要把職務技術成果和職務作品相混淆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 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第十一條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關于職務作品的規定中的“工作任務”,是指公民在該法人或者該組織中應當履行的職責。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二款關于職務作品的規定中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該法人或者該組織為公民完成創作專門提供的資金、設備或者資料。


        第十二條 職務作品完成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2)無效情形


        第三百二十九條 【技術合同的無效情形】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


        2.技術開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


        (1)風險與解除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合同解除】因作為技術開發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致使技術開發合同的履行沒有意義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風險承擔】在技術開發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該風險責任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風險責任由當事人合理分擔。


        當事人一方發現前款規定的可能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情形時,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沒有及時通知并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2)委托開發的專利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委托開發的成果歸屬】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3)合作開發的專利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條 【合作開發的成果歸屬】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 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但放棄申請權后,就不能再享有優先受讓權了)。


        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適用341條的技術秘密的規定)。


        (4)非專利成果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條 【技術秘密成果的處理】委托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委托開發的研究開發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


        3.技術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


        (1)分類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4]20號


        二十五條 專利實施許可包括以下方式:


        (一)獨占實施許可,是指讓與人在約定許可實施專利的范圍內,將該專利僅許可一個受讓人實施,讓與人依約定不得實施該專利;


        (二)排他實施許可,是指讓與人在約定許可實施專利的范圍內,將該專利僅許可一個受讓人實施,但讓與人依約定可以自行實施該專利;


        (三)普通實施許可,是指讓與人在約定許可實施專利的范圍內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并且可以自行實施該專利。


        當事人對專利實施許可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認定為普通實施許可。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約定受讓人可以再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認定該再許可為普通實施許可,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技術秘密的許可使用方式,參照本條第一、二款的規定確定。


        (2)受讓人義務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受讓人的義務】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不得許可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并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


        (3)新成果


        【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后續改進的技術成果的分享】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后續改進的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后續改進的技術成果,其他各方無權分享。


        4.技術咨詢與服務


        (1)風險


        【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九條 【技術咨詢合同中委托人與受托人的違約責任和風險承擔】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約定提供必要的資料和數據,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支付。


        技術咨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詢報告或者提出的咨詢報告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減收或者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


        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新成果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三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完成的新技術成果的歸屬】在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委托人。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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