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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常識

      政法干警《民法學》精講筆記十一

      http://www.ssrtes.com       2012-07-05 15:41      來源:學寶國家公務員考試網
      【字體: 】              

        第十一部分 繼承法


        一、繼承一般


        1.開始:從被繼承人死亡時(生理死亡、宣告死亡)


        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舉例:A、B一對老夫妻,和兒子C、媳婦D、孫子E一起出去,在同一事件中死亡?,F在D的哥哥F和C的妹妹H都要主張分遺產。(E先死,然后是AB,最后是CD)


        2.遺產:個人合法財產


        【繼承法】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1)遺產中的房屋如遇拆遷,貨幣安置獎勵費、使用權補償款屬于遺產;提前搬家獎勵款、搬遷補助費不是房屋的變價,不屬于遺產(看是否是房屋的對價)


        (2)保險金:未指定受益人,可作為遺產


        (3)撫恤金:死亡撫恤金,是撫恤活人的,因此不能列為遺產;傷殘補助金,可以。


        3.繼承權及喪失


        【繼承法】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只喪失對打算殺害的被繼承人的繼承權)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動機上必須是為了爭奪遺產)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舉例:C殺害妹妹H,同時喪失了對父母AB的繼承權和對H的繼承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9.在遺產繼承中,繼承人之間因是否喪失繼承權發生糾紛,訴訟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判決確認其是否喪失繼承權。


        10.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 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11.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12.繼承人有繼承法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之行為,而被繼承人以遺囑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確認遺囑無效,并按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處理。


        13.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后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14.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


        4.時效


        【繼承法】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二、法定繼承


        1.法定繼承人的展開


        【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繼承法】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法】第二十八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繼承法】第三十二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但要先用遺產還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9.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


        20.在舊社會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與生母以外的父親的其他配偶之間形成撫養關系的,互有繼承權。


        21.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


        22.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的關系,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的,可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23.養子女與生子女之間、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系養兄弟姐妹,可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被收養人與其親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24.繼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權,因繼兄弟姐妹之間的扶養關系而發生。沒有扶養關系的,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繼兄弟姐妹之間相互繼承了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親兄弟姐妹的遺產。


        2.代位與轉繼承


        【繼承法】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代位繼承沒有代數的限制;代位繼承只能發生在法定繼承中,不能發生在遺囑繼承中)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5.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


        26.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


        27.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28.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


        29.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無論其是否再婚,依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時,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52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轉繼承,可以發生在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中)


        舉例:AB死后遺囑留給C五萬元,在財產沒有分割前死去的發生轉繼承,假設C沒有別的財產,那么妻子D和兒子E各繼承的份額不是每人2.5萬,而是每人1.25萬,因為這五萬元只要沒有在遺囑中確定只歸C所有,那么就要作為CD的夫妻共同財產,因此C的實際遺產只有2.5萬。(妻子D實際拿到的是3.75萬)―――丁紹寬說這5萬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而是直接作為C的遺產進行分配,似乎這里有爭議。


        3.適當分得遺產人


        【繼承法】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繼承法】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30.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


        31.依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分給他們遺產時,按具體情況可多于或少于繼承人。


        32.依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權利受到侵犯時,本人有權以獨立的訴訟主體的資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遺產分割時,明知而未提出請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請求,在二年以內起訴的,應予受理。


        33.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愿意盡扶養義務,但被繼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明確表示不要求其扶養的,分配遺產時,一般不應因此而影響其繼承份額。


        34.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雖然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對需要扶養的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分配遺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三、遺囑繼承與遺贈、撫養協議


        1.遺囑的生效要件


        遺囑屬于無相對人的單方行為,作出即成立,遺囑人死亡時生效


       ?、龠z囑人必須有完全行為能力,否則無效


       ?、谝馑急硎菊鎸?,受欺詐、脅迫的遺囑無效


       ?、蹆热荼仨毢戏ǎ幏炙素敭a的部分無效(如不能規定配偶繼承后不得改嫁)


       ?、転闆]有生活來源又缺乏勞動能力的人保留必要份額,否則部分無效


        ⑤遺囑的形式必須要合法,屬于要式行為,一般要采用書面


       ?、捱z囑被偽造的無效、被篡改的篡改內容無效


        【繼承法】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40.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35.繼承法實施前訂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遺囑,如內容合法,又有充分證據證明確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遺囑有效。


        【繼承法】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36.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2.遺囑的效力


        【繼承法】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38.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41.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42.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3.遺囑的撤銷


        以后立的遺囑撤消以前立的遺囑;或單方聲明撤消


        以法律處分或事實處分行為撤消遺囑


        公證的遺囑只有通過公證的方式來撤消(當然也可以處分行為來撤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39.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43.附義務的遺囑繼承或遺贈,如義務能夠履行,而繼承人、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經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義務那部分遺產的權利,由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受益人負責按遺囑人的意愿履行義務,接受遺產。


        4.遺囑繼承與遺贈的區別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5.扶養協議的特性(有償,雙務)


        【繼承法】第三十一條 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繼承法】第五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5.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撫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后,如果遺贈撫養協議與遺囑沒有抵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抵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6.遺囑繼承人依遺囑取得遺產后,仍有權依繼承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取得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56.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四、繼承方式之應用


        1.分配原則:一般應當均等


        2.胎兒


        【繼承法】第二十八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37.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45.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


        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3.法定繼承作為一種補充


        【繼承法】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4.限定繼承原則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5.債務承擔與遺產退還


        【繼承法】第三十四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清償債務,也應為其保留適當遺產,然后再按規定清償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62.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排除了遺贈撫養協議)


        遺產分割的次序(例)


        案例:甲乙系夫妻,有共同財產200萬元。二人有ABC三子,A早逝,遺有一子D;B有妻子E及三子FGH;由于家人均不在身邊,甲遂與I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約定I承擔甲的生養死葬義務,甲死后贈與I 20萬元;由于甲的二兒子B有心臟病,而甲的朋友J早年對甲有恩,故甲立下遺囑給予B 30萬元,J 10萬元?,F甲死亡,B在甲死后、遺產分割前因舊病復發也死亡。請問以上所列各人能得到多少遺產?


        ①從夫妻共同財產200萬中劃分出遺產100萬;


       ?、谙冉o遺贈撫養協議人I 20萬;


        ③再給受遺囑人和受遺贈人J 10萬 ;B 30萬;


       ?、苁O?0萬法定繼承


       ?、莸谝豁樞蚶^承人:D代位A;乙;B;C


       ?、轇的30萬為個人財產;10萬為夫妻共同財產,從中劃分出5萬;


       ?、連的遺產共為35萬,由乙EFGH進行轉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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