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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常識

      政法干警《專業綜合》刑法學:犯罪主觀方面的內容

      http://www.ssrtes.com       2012-07-05 16:39      來源:學寶國家公務員考試網
      【字體: 】              

        犯罪主觀方面的內容,或者說罪過的內容,是指我國刑法規定的行為人實施犯罪的,必須認識的事實內容和必須具有的意志狀態。


        犯罪主觀方面的內容,是由意識因素和意志因素這兩大部分內容構成的。


        1.意識因素。這是指行為對事物及其性質的認識和分辨情況。


        (1)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及其結果的社會危害性的認識,或者說對與犯罪客體有關的事實及性質的認識。


        (2)行為人對犯罪的基本事實情況的認識,或者說對犯罪客觀方面有關的事實的認識。行為人對犯罪基本事實情況的認識首先包括了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和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的認識。只有當刑法分則明確要求行為人對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等事實也要有認識時,犯罪客觀方面中的選擇要件,才能構成特定犯罪罪過的內容。


        我國刑法并沒有要求行為人認識自己的行為是違反刑事法律規定的行為,即不要求認識刑事違法性。如果不認識行為的刑事違法性就不能構成罪過,不負刑事責任的話,那么就容易使有些人借口不懂法律逃避應負的刑事責任。


        2.意志因素。這是指行為根據對事物的認識,決定的控制自己行為的心理因素。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意志對于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遙支配和控制作用,表現為四種形式,即希望、放任、疏忽、輕信。


        (1)希望,是指行為人積極地有目的地追求危害結果發生的意志狀態。


        (2)放任,是指行為人對由于自己的行為所引起的危害結果,聽之任之,不加控制和干涉的意志狀態。


        (3)疏忽,是指行為人粗心大意、松懈麻痹,因而沒有預見本來應當預見和可能預見的危害結果,以致發生危害結果的意志狀態。


        (4)輕信,是指行為人盲目自信,過于輕率地選擇和支配自己和行為,以致發生危害結果的意成狀態。


        我國刑法要求,任何犯罪的主觀方面,都是有著具體內容的意識因素與這四種意志形式之一結合組成的,缺乏意識因素和缺乏意志因素,罪過都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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