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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常識

      政法干警《專業綜合II》法理學:第五章

      http://www.ssrtes.com       2012-07-06 11:14      來源:學寶國家公務員考試網
      【字體: 】              

        第五章  法律制定


        第一節法律制定的含義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


        法律制定也稱法的創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或經授權的國家機關,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依照程序,制定、補充、修改和廢止法律和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認可法律的一項專門性活動。


        在法學上,立法一詞有廣義和狹義兩種解釋。


        法律制定有如下特征:


        (1)法律制定是國家的一項專有活動。


        (2)法律制定既包括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進行的法律制定活動,也包括經授權的國家機關進行的法律制定活動。


        (3)法律制定既包括法的創制活動,也包括法的修改、補充、廢止以及認可活動。


        (4)法律的制定是一種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活動。


        二、立法權與立法體制


        立法權是一定的國家機關依法享有的制定、補充、修改、認可或廢止法律的權力,是國家權力體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權力。


        我國獨創了一種“一元、兩級、多層次”的立法體制。所謂“一元”是指根據我國憲法規定,我國是一個單一制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因此我國的立法體制是統一的、一元化的,全國范圍內只存在一個統一的立法體系,不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立法體系。所謂“兩級”是指根據憲法規定,我國立法體制分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兩個等級。所謂“多層次”是指根據憲法規定,不論是中央級立法,還是地方級立法,都可以各自分成若干個層次和類別。


        第二節法律制定的原則


        法律制定的指導思想,是指貫徹于整個立法活動過程的理論基礎和思想準則。


        法律制定的原則,是指立法者在法律的制定過程中應該遵循的基本準則,它是立法的指導思想在法律的制定過程中的具體化。


        一、合憲性與法制統一原則


        (一)合憲性原則


        合憲性原則是指法律制定必須符合憲法的精神和規定,包括立法主體(或權限)的合憲性、內容(或依據)的合憲性和程序的合憲性等。


        立法主體的合憲性,是指在所有法律的制定過程中,法律制定主體都必須有憲法賦予的立法權力,或經過特別授權,且其制定的內容必須是屬于該職權范圍,不能越權制定法律。凡沒有法定職權或未經授權制定法律的行為.均屬于無效行為。


        內容的合憲性,是指制定出來的法律內容要符合憲法原則、憲法精神和憲法具體規定,不得有同憲法原則、憲法精神、憲法規定相違背、相沖突、相抵觸的內容。


        程序的合憲性,是指所有法律的制定過程都要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二)法制統一原則


        法制統一原則是立法合憲性原則的繼續,它要求立法機關所創設的法律應內部和諧統一,做到整個法律體系內各項法律、法規之間相銜接且相互一致、相互協調。這就要求1)必須統一立法尺度,一切法律制定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據,不能違背憲法,地方法規不能與中央法規相抵觸。(2)應當注意各個部門法之間的相互補充和相互配合,但又要防止重復。(3)應避免不同類別法律規范之間的矛盾,或同一類法律規范之間的矛盾。


        二、科學性原則


        制定法律必須從實際出發,尊重客觀規律,總結借鑒與科學預見相結合。


        (1)立法必須尊重客觀實際,根據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發展的客觀需要,正確反映客觀規律的要求。


        (2)立法還應合理地吸收、借鑒歷史的和外國的經驗。


        (3)科技法律的大量增加要求立法必須增強科學性。


        三、民主性原則


        立法中的民主性原則應該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立法內容的民主性;二是立法過程和立法程序的民主性。


        立法內容的民主性是指法律制定必須從最大多數人的最根本利益出發。


        立法過程和立法程序的民主性,首先要求立法主體的組成要民主。其次是立法主體的活動要民主。最后是立法過程要公開。


        第三節法律制定的程序


        一、法律制定程序的概念


        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有法律制定權的國家機關在制定、修改、補充或廢止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動中所必須遵守的步驟和方法。


        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及我國的立法實踐,我國的立法大致有以下幾個基本程序即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審議、法律草案的表決、法律的公布等。


        二、法律案的提出


        法律案,亦稱法律議案、立法議案,是具有立法提案權的國家機關和人員向立法機關提出的關于法律的制定、補充、修改、認可或廢止的提案和建議。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席團、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大的代表團或30名以上的代表等均享有立法提案權。


        三、法律案的審議


        法律案的審議是指立法機關對已經列入議事日程的法律案進行審查和討論。


        四、法律草案的表決


        表決是有立法權的機關和人員對議案及法律草案表示最終的態度:贊成、反對或棄權。


        五、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機關或國家元首將已通過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全社會遵照執行。


        第四節法律的效力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規范的效力或稱法的效力,即法律規范作為表現國家意志的指令對主體行為具有的約束力和強制性,這種約束力不以行為主體的意志為轉移,并以國家強制力為最終保障手段。


        法律的效力包括兩方面的問題,一是效力等級問題,二是效力范圍問題。法的適用范圍,即法律對哪些人,在什么空間、時間范圍內有效。


        二、法律對人的效力


        (一)法律對自然人的效力


        (二)我國法律對中國人的效力


        (三)我國法律對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效力


        三、法律的空間效力


        (一)法律的域內效力


        1.在全國范圍內生效


        2.在局部地區生效


        (二)法律的域外效力


        四、法律的時間效力


        法律的時間效力是指法律何時生效、何時終止效力及法律對其頒布實施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問題。


        (一)法律生效的時間


        (二)法律效力終止的時間


        (三)法律的溯及力


        法律的溯及力又稱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頒布后,對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則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則不具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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