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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常識

      2019年國考法律常識積累:《民法總則》的變化

      http://www.ssrtes.com       2018-07-06 11:35      來源:公考通
      【字體: 】              

        在常識判斷模塊,法律常識占據著比較大的比重,但因這部分知識專業性極強,故而成為了很多考生備考路上的攔路虎、絆腳石。今天,我們就《民法總則》的變化給大家進行詳細的介紹。

       

        形式上的變化


        《民法總則》是在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則》的基礎上進行修改。由原來的9章增至如今的11章,由原來的156條增至206條。增加獨立章——非法人組織、期間的計算;將原來的“民事法律行為與代理”一章拆分為“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兩章;刪除原“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一章。


        規范了統一用語,如用“自然人”代替了“公民”,如“民事法律行為”代替了“民事活動”等,在用語上更加專業。


        內容上的變化


        1.限制行為能力人年齡的調整


        限制行為能力人年齡的劃分標準由原來的10周歲下調為8周歲。即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2.增加胎兒民事權利


        總則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F行《繼承法》第28條和《繼承法意見》第45條[1]關于胎兒的遺產份額也有明確的規定,只是沒有明確胎兒有民事權利,但前提是胎兒出生時活體。另外,草案中的規定也沒有窮盡胎兒具有民事權利的所有情形,如孕婦被撞,導致胎兒死亡,此時胎兒是可以獨立起訴還是由母親代為起訴,草案并未提及,只是用了一個“等”字,靜待司法實踐中的結果。


        3.監護制度


        (1)遺囑監護


        總則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該規定可以很好的解決父母過世后,出現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爭搶監護或者拒絕監護的情形。


        (2)成人監護


        總則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可以與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有關組織事先協商, 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 承擔監護責任。該制度的規定,很大程度上使得被監護的群體更加全面。


        (3)撤銷監護資格+臨時監護+指定新監護人+監護資格的恢復+監護的終止


        總則規定,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 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根據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新監護人:


       ?、賹嵤﹪乐負p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并且拒絕將監護職責 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的;


       ?、?有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總則同時規定,監護資格撤銷后,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 確有悔改情形的, 經其申請, 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愿的前提下, 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 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同時終止。


       ?、芑鶎咏M織的指定不再作為法院指定的先決程序


        原《民通意見》規定未經基層組織的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現《民法總則》規定,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4.個人信息、虛擬財產的保護


        總則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 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個人信息。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 依照其規定。


        把個人信息虛擬財產提升到民事權利的層面去保護。要注意的是,個人信息和大數據有點不一樣,大數據是個人網絡行為的足跡,并不是直接披露個人信息。但是個人信息主要包括什么民法總則并沒有規定。


        5.民事權益的保護——死者、英雄烈士


        從《民法總則》的內容中可以看出,其最大程度的體現權利保護的思想,也強調對死者利益的保護,特別規定了對英雄烈士的民事權益的保護。總則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6.法人的重新分類


        民法總則將原“法人”一章拆分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兩章。其中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且對法人作出很多具體規定,尤其是關于捐助法人的規定,現實意義非常重大。


        7.撤銷權除斥期間的變化。


        因重大誤解導致民事行為被撤銷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3個月內未主張撤銷的,撤銷權消滅。當事人受脅迫, 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對司法考試的影響——可撤銷民事行為中,撤銷權的除斥期間不再是統一的,區分重大誤解和受脅迫。


        8.見義勇為


        總則規定,為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 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 受害人請求補償的, 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 除有重大過失外, 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肚謾嘭熑畏ā返?3條[2]也有對見義勇為者的行為予以規定,但過于保守,民法總則更推進一步。如在路人緊急狀況需要幫助,有人自愿援助之手導致受助人受損。生活中的“扶老人”,民法總則中提到,只有救助人重大過失導致受助人損害的,才需要適當承擔責任。它就是一個鼓勵見義勇為,匡正社會正氣的法條。


        9.訴訟時效—3年


        總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即一般訴訟時效的期間從2年調整為3年。


        當然《民法總則》的變化也不僅僅有這些,它的變化是我國法制建設的一大進步,也為我國民法典的編纂提供了理論支撐和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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