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公務員聯(lián)考常識積累:《刑法》中關于緩刑和假釋的辨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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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緩刑
緩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zhí)行所判處的刑罰。
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xiàn),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地不執(zhí)行所判刑罰的制度。如果在該期限內遵守了一定的條件,所判刑罰就不再執(zhí)行,否則,仍然要執(zhí)行所判刑罰。
適用緩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經被判處刑罰的前提下,再考慮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現(xiàn),認定其放在社會上是否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決定是否執(zhí)行刑罰。如何準確把握適用,關鍵在于怎樣來認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
二、假釋
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zhí)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xiàn),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間再犯新罪的,不構成累犯。假釋在我國刑法中是一項重要的刑罰執(zhí)行制度,正確地使用假釋,把那些經過一定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xiàn)、沒有必要繼續(xù)關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會上進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勵犯罪分子服從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復歸社會、有利于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緩刑和假釋是兩種完全不同的刑罰執(zhí)行制度。緩刑是附條件不執(zhí)行,適用于罪行較輕的行為。而假釋是條件的提前釋放,適用對象并不特定局限于罪行,凡是滿足假釋條件的都可以適用。因此該兩項制度還是有極大區(qū)別的??忌鲱}時要注意區(qū)分并選擇符合題意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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