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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發(fā)布——考試替考入刑
http://www.ssrtes.com 2015-10-09 10:20 來源:中國人民解放軍專業(yè)技術人才網
刑法修正案(九)發(fā)布——考試替考入刑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組織考試作弊或替考入刑成為引人注目的修正案條款。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