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關于印發(fā)《國務院工作部門面試考官資格管理暫行細則》的通知
人事部關于印發(fā)《國務院工作部門面試考官資格管理暫行細則》的通知
人發(fā)〔2001〕65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事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
面試是公務員錄用考試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國家公務員的錄用面試工作,加強面試考官隊伍的建設和管理,保證面試的水平和質量,進而促進公務員制度的完善,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我部在總結近幾年公務員錄用面試實踐經(jīng)驗的基礎上,制定了《國務院工作部門面試考官資格管理暫行細則》,現(xiàn)印發(fā)你們,請結合本地區(qū)、本部門的實際情況,遵照執(zhí)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國務院工作部門面試考官資格管理暫行細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國務院工作部門國家公務員錄用面試工作,加強面試考官資格管理,提高面試水平,根據(jù)《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guī)定》和《國家公務員錄用面試暫行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面試考官是對應考人員進行面試測評的實施者;面試考官應當由通過本細則規(guī)定的程序獲得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擔任。
第三條 面試考官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 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
(二) 遵紀守法,嚴守工作秘密;
(三) 具有良好個人修養(yǎng),公道正派,心理健康;
(四) 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五) 一般應從事人事管理、相關業(yè)務管理或人才測評等工作3年以上;
(六) 了解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和相關政策;
(七) 具有較強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斷能力與言語表達能力;
(八) 具備錄用主管機關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面試考官應當具備以下業(yè)務條件:
具有一定的面試工作經(jīng)驗,參加過系統(tǒng)的面試培訓并考試合格,具備相關學科的專業(yè)知識與技能;具有較強的組織協(xié)調能力,能組織開展面試工作;掌握面試技法,對應考人員評價準確;能對改進面試工作提出有益建議。
第五條 根據(jù)需要,經(jīng)國務院人事部門批準,用人部門也可聘請部門內有關領導或部門外有關專家擔任特邀考官。特邀考官應當接受必要培訓。
第六條 獲得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面試的有關規(guī)定,認真及時地開展面試工作;
(二)接受面試培訓與工作考核;
(三)自覺遵守面試工作紀律,嚴格執(zhí)行公務員錄用制度有關規(guī)定。
第七條 獲得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公務員面試組織實施部門的聘請,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和面試實施方案,行使面試考官的各項職權;
(二)非經(jīng)國務院人事部門批準,不被免除面試考官資格;
(三)參加面試考官培訓和工作研討;
(四)對面試工作提出批評與建議。
第八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建立面試考官資格管理委員會,負責國務院各工作部門面試考官資格的評審和授予。
國務院各工作部門負責本部門人員面試考官資格申請的審核。
面試考官資格管理委員會一般由7人組成,包括負責錄用考試工作的行政首長、業(yè)務管理人員和有關專家等。
第九條 凡符合本細則第三條、第四條規(guī)定的人員,可申請面試考官資格。
獲得面試考官資格的程序如下:
(一)本人提出取得面試考官資格的書面申請,或由所在單位錄用管理部門推薦,填報面試考官資格評審表,由所在部門審核;
(二)接受國務院人事部門組織的考官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
(三)面試考官資格管理委員會對提交的資格評審材料及申請人的面試工作業(yè)績情況進行審議,認定面試考官資格;
(四)經(jīng)審批合格者,國務院人事部門頒發(fā)《國家公務員錄用面試考官資格證書》。
第十條 面試考官拒絕或無法履行其義務,或在面試工作績效考核中不合格者,由所在單位提出,經(jīng)面試考官資格管理委員會審核批準,取消其面試考官資格。
第十一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負責中央國家機關面試考官的資格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國務院各工作部門的人事部門應建立面試考官工作業(yè)績檔案,將面試考官在每次面試中所承擔的工作、面試的人數(shù)以及面試的績效等記錄在案,并在每年年終進行一次面試工作年度考核,填寫面試考官業(yè)績考核表??己私Y果作為面試考官資格審核的重要依據(jù)。
第十三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定期組織面試考官資格培訓。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家公務員制度及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
(二)面試的內容、方法、功能及測評方案設計;
(三)常用的面試技法及評價要領;
(四)面試的組織與實施;
(五)人才測評的基本理論知識和技術;
(六)其他相關知識與技能。
培訓結束后,對培訓效果進行考核評定, 合格者發(fā)給《國家公務員錄用面試考官培訓合格證書》。該證書是認定面試考官資格的必要條件。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