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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國考青??紖^筆試馨提示

      http://www.ssrtes.com       2020-11-12 15:23      來源:青海省人事考試信息網
      【字體: 】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21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筆試(青??紖^)溫馨提示


      各位考生: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21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青??紖^)考試將近,為了使廣大考生平安順利地參加考試,對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21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青??紖^)考試有關要求和注意事項提示如下:


        一、“信康碼”申領方法及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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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康碼”相關事宜


        考生應在考試前14天內啟動體溫監測,并通過“信康碼”按照“一日一測,異常情況隨時報”的疫情報告制度,及時將異常情況報告所在單位或社區防疫部門。建議考生提前1.5小時到達考點,進入考點后主動配合工作人員接受體溫測量、消毒工作及身份核驗等程序,考生須攜帶考前一天的紙質版“信康碼”(綠碼),“信康碼”為綠碼且體溫正常的考生可正常參加考試。


        二、疫情防控相關事宜


        1.凡是與確認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行程軌跡有交集,特別是10月10日后去過疫情發生地,接觸過病人的重點人員及疫情中高風險地區來青返青人員要進行2次核酸檢測(檢測陰性者應間隔24小時再次采樣檢測),并在考試當天將考前7天內2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結果為陰性的證明(原件))交到考點“留觀復查區”工作人員手中,方可進入考場參加考試。具有以上情況的考生必須主動向青海省人事考試中心報備,聯系電話:0971-8258589(正常上班時間接聽)。


        2.建議考生提前1.5小時到達考點,人與人之間應保持1米以上距離,考生進入考點時,應當主動出示考前一天的紙質版“信康碼”(綠碼),并主動配合工作人員接受體溫測量和消毒工作,經現場測量體溫正常(<37.3℃)且無咳嗽等呼吸道異常癥狀者,方可進入考點。若體溫超過37.3℃,需現場接受2次體溫復測,如體溫仍超標準,須由現場醫護人員再次使用水銀溫度計進行腋下測溫。確屬發熱的,經現場醫療衛生專業人員評估后,綜合研判具備參加考試條件的,由專人負責帶至隔離考場參加考試。


        3.無法提供健康證明的,經現場醫療衛生專業人員確認有可疑癥狀(體溫37.3℃以上,出現持續干咳、乏力、呼吸困難等癥狀)的考生,不得進入考場。


        4.考試期間,考生要自覺維護考試秩序,與其他考生保持安全防控距離,服從現場工作人員安排??忌鷳詡湟淮涡葬t用口罩,并按照考點所在地疫情風險等級和防控要求科學佩戴口罩,除核驗身份時按要求及時摘戴口罩外,進出考點及參加考試應當全程佩戴口罩。拒絕佩戴口罩者,不得進入考點。


        三、考試注意事項


        這些東西要帶齊


        考生參加考試時必須帶齊紙質版準考證和有效期內的《二代居民身份證》或有效期內的臨時身份證方可進入考場,進入考場時要服從工作人員的安排。


        入場出場有時限


        建議考生提前1.5小時到達考點,在開考前30分鐘方可進入考場并認真聽監考人員宣讀有關的考試注意事項,考試開考30分鐘后,一律不得入場(以考生到達考場時間為主);考試期間,不得提前退場。


        考場走對很重要


        請考生按照正確的考場、座位參加考試,未在指定考場、座位參加考試的,按違紀違規行為對待。


        這些東西不能帶進考場


        嚴禁將手機、電子表、各種電子、通信、存儲、計算器或其它設備帶至考場,凡在考試期間將上述各種設備帶至座位,發現身上帶有手機(手機響、鬧鈴響、震動或考生拿出手機看),一律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考生在參加考試時,須將手機及其他物品放在考場外的物品放置處,請勿攜帶貴重物品。(進入考場前,要主動關機后放在手機袋內,并寫明姓名、座位號、交監考人員集中存放在物品放置處)。


        這些東西不能帶出考場


        不能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帶出考場,不能損毀試卷、答題卡,否則按有關規定取消該科目考試成績。


        考試用筆有要求


        《行政職業能力測驗》一律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填涂作答,《申論》一律用黑色字跡的鋼筆、簽字筆作答。報考人員自備無封套橡皮、2B鉛筆、黑色字跡的鋼筆、簽字筆。


        《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科目采用“卷卡合一”


        本次考試《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科目采用“卷卡合一”的方式,與之配套的答題卡印制在試卷封底內頁,請考生本人沿裁切線將答題卡小心撕下,注意保持答題卡的整潔。試卷與答題卡一一對應,考生必須在配套答題卡上作答,卷卡不一致將影響考試成績。


        《申論》科目答題區域要注意


        參加《申論》科目考試時,考生須在答題卡上作答,答題卡按小題設置了相應的答題區域,考生在作答時要注意答題區域,未在正確答題區域內作答的答案將按無效處理。


        考后雷同檢測是常態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給予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按相關規定,互為雷同的雙方考生,都將按該科目成績無效處理。在考試期間,考生有義務保護好自己的試卷和答題信息,防止被他人抄襲。


        提前熟悉考點地址和路線


        請考生認真查看個人準考證中的考點信息,仔細確認考點地址,考生務必于考試前親自前往各自所在的考點熟悉交通路線。


        早早出行是上策


        考生在赴各自考點時,最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做好個人安全防范,與他人保持合理間距,途中盡量避免用手觸摸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物品,并做到勤洗手和佩戴口罩??键c不提供停車位,送考車輛到達考點后請迅速駛離,做到“人下車走”,勿在周邊逗留。經與交通部門協調,考試當天將在各考點門口以及道路沿線增派交警,維持交通秩序,請考生配合交警工作。駕車考生要遵守交通秩序,做到穩駕慢行,不亂行亂停亂放,避免發生交通事故。


        四、違紀違規處理辦法


        考生必須遵守考場規則,若有違紀違規行為的,將按《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人社部令第30號)》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刑法修正案(九)》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處理:


        《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相關規定


        第六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ǘ┪丛谥付ㄗ粎⒓涌荚嚕蛘呶唇浌ぷ魅藛T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ㄈ┙浱嵝讶圆话匆幎ㄌ顚懀ㄌ钔浚┍救诵畔⒌模?/p>


       ?。ㄋ模⒃嚲怼⒋痤}紙、答題卡帶出考場,或者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的;


        (五)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ㄆ撸┢渌麘o予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ㄒ唬┏u、協助抄襲的;


       ?。ǘ┏謧卧熳C件參加考試的;


       ?。ㄈ┦褂媒棺詭У耐ㄓ嵲O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ㄋ模┢渌麘o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報考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中央一級招錄機關作出處理。報考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作出處理。


        第八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ㄒ唬┐ㄗ鞅谆蛘邊⑴c有組織作弊的;


       ?。ǘ┐嫠嘶蛘咦屗舜孀约簠⒓涌荚嚨?;


       ?。ㄈ┢渌楣澨貏e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方法和標準。


        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報考者應當自覺維護考試錄用工作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室鈹_亂考點、考場等考試錄用工作場所秩序的;


       ?。ǘ┚芙^、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ㄈ┩{、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報考者的;


       ?。ㄋ模┢渌麛_亂考試錄用管理秩序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相關規定


        《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65次會議、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代替考試等犯罪,維護考試公平與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僅限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所規定的考試。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下列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ㄒ唬┢胀ǜ叩葘W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二)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ㄈ﹪医y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注冊建筑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ㄋ模┢渌勒辗捎芍醒牖蛘叩胤街鞴懿块T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


        前款規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第二條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ㄒ唬┰谄胀ǜ叩葘W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


       ?。ㄋ模┙M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


       ?。ㄎ澹┒啻谓M織考試作弊的;


        (六)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ò耍┻`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考場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設計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作弊器材”。


        對于是否屬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作弊器材”難以確定的,依據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涉及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關規定作出認定。


        第四條 組織考試作弊,在考試開始之前被查獲,但已經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既遂。


        第五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ㄒ唬┓欠ǔ鍪刍蛘咛峁┢胀ǜ叩葘W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的試題、答案的;


       ?。ǘе驴荚囃七t、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ㄈ┛荚嚬ぷ魅藛T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ㄋ模┒啻畏欠ǔ鍪刍蛘咛峁┰囶}、答案的;


       ?。ㄎ澹┫蛉舜我陨戏欠ǔ鍪刍蛘咛峁┰囶}、答案的;


       ?。┻`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ㄆ撸┢渌楣潎乐氐那樾?。


        第六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試題不完整或者答案與標準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響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的認定。


        第七條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的規定,以代替考試罪定罪處罰。


        對于行為人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綜合考慮行為人替考情況以及考試類型等因素,認為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第八條 單位實施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等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定罪量刑標準,追究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第九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又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分別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罪并罰。


        第十條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組織作弊,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符合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設立用于實施考試作弊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布有關考試作弊的信息,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 對于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職業禁止;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條 對于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違法所得數額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判處罰金。


        第十四條 本解釋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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