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
2023年國考南陽考區筆試公告
http://www.ssrtes.com 2023-01-03 14:10 來源:南陽市人事考試網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23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南陽考區筆試公告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23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南陽考區筆試,定于2023年1月8日舉行。為確保考生“應考盡考”、順利參考,現將南陽考區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考試科目
日期 |
科目 |
時間 |
1月8日 |
行政職業能力測驗 |
09:00—11:00 |
申 論 |
14:00—17:00 |
二、考點安排
考點號 |
考點名稱 |
考點地址 |
考生類別 |
01 |
南陽市第十三中學校 (北校區) |
河南省南陽市兩相西路566號 |
1類 |
02 |
南陽市第四完全學校 |
河南省南陽市長江東路(華潤加氣站)向南100米 |
2類 |
03 |
南陽市第一完全學校 |
河南省南陽市中州西路1300號 |
3類 |
04 |
南陽市第二完全學校 (高中部) |
河南省南陽市白河大道與緯七路交叉口向東350米 |
3類 |
05 |
南陽市第三完全學校 |
河南省南陽市經十路與緯八路交叉口向東300米 |
3類 |
06 |
南陽市第五完全學校 (小學部) |
河南省南陽市南都路與杜詩路交叉口 |
3類 |
07 |
南陽市第二十一學校 |
河南省南陽市張衡西路與車站路交叉口 |
3類 |
08 |
南陽市實驗學校 |
河南省南陽市兩相路1199號(南門) |
3類 |
三、考點地圖
https://j.map.baidu.com/ea/0-su
四、考生重點事項提醒
1、及時打印準考證。2023年1月3日0:00至1月8日15:00期間,登錄“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23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專題網站”打印準考證。
2、做好防疫工作。提前了解、嚴格落實《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23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河南考區參考考生疫情防控注意事項及溫馨提示》要求,全面做好個人防護。進出考點、考場時,做到排隊、間隔、有序,避免扎堆擁集。提前準備并主動將本人身份證和準考證向工作人員明示,從而加快通過速度。考試過程中出現發燒、咳嗽等異常癥狀,及時告知監考人員。
3、安排好食宿出行。考前提前熟悉考點位置,合理規劃參考路線,自帶車輛不得停靠考點門口或進入考點。
4、按時順利應試。每場考試,留足時間提前到達考點、考場,考前30分鐘開始進入考場,開考30分鐘后禁止入場,考試期間不得提前退場。進入考場時,須帶齊與報名時一致的身份證件和紙質版準考證,僅可攜帶文具包括黑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其他隨身物品一律不得帶入。務必認準考點名稱、地址和考場、座號,防止走錯考點、坐錯考場和座位。
5、規范參考行為。樹立“誠信參考,文明參考”意識,自覺服從管理,抵制考試違規考紀行為,展示良好形象。考生有義務保護好自己的試卷作答內容,防止被他人偷窺、抄襲,以免造成雷同答卷。考后國家將對所有考生答卷進行雷同檢測。經檢測確定為雷同答卷的考生,給予考試成績為零分的處理。
6、做好應急準備。持續關注南陽市疫情防控要求、天氣預報和考試機構網站通知,嚴格按照防疫要求和考試安排,提前做好各項考試準備。尤其是身體狀況有不適的考生,要提前咨詢醫療機構,確定能否參加考試,并做好相應急救準備。因不符合有關要求和考務規定而貽誤考試的,責任自行承擔。
技術咨詢電話:0377一61691185 15093048038(正常上班時間)
考試服務熱線:0377一61691179(正常上班時間)
南陽市人事考試中心
南陽市公務員考試測評中心
2023年1月3日
附件1
考場規則
1.在考試開始前30分鐘,憑準考證和身份證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身份證放在桌面上。
2.開始考試30分鐘后,不得入場;考試期間,不得提前交卷、退場。
3.考生應嚴格按照規定攜帶文具,開考后考生不得傳遞任何物品。
4.除規定可攜帶的文具以外,嚴禁將各種電子、通信、計算、存儲或其它設備帶至座位。已帶入考場的要按監考人員的要求切斷電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發現將上述各種設備帶至座位,一律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5.試卷發放后,考生必須首先在答題卡規定的位置上用黑色的鋼筆、簽字筆或圓珠筆準確填寫本人姓名和準考證號,用2B鉛筆在準考證號對應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標記;聽統一鈴聲開始答題,否則,按違紀處理。
6.考生不得要求監考人員解釋試題,如遇試卷分發錯誤,頁碼序號不對、字跡模糊或答題卡有折皺、污點等問題,應舉手詢問。
7.考生應嚴格按照試卷中的答題須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處理。
8.考生在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禁止吸煙,嚴禁交頭接耳,不得窺視他人試卷、答題卡及其他答題材料,或為他人窺視提供便利。嚴禁抄襲。
9.考試結束鈴響,考生應立即停止答題。考生交卷時應將試卷、答題卡分別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經監考人員清點允許后,方可離開考場。不得將試卷、答題卡和草稿紙帶出考場。
10.考生應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接受監考人員的監督和檢查。對無理取鬧,辱罵、威脅、報復工作人員者,按有關紀律和規定處理。
附件2
公務員錄用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
第六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所涉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為零分的處理: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經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參加考試時未按規定時間入場、離場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擅自離開座位、出入考場的;
(四)未按規定填寫(填涂)、錄入本人或者考試相關信息,以及在規定以外的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五)故意損壞本人試卷、答題卡(答題紙)等考場配發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試機等設施設備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七)其他情節較輕的違規違紀行為。
第七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五年內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抄襲他人答題信息或者協助他人抄襲答題信息的;
(二)查看、偷聽違規帶入考場與考試有關的文字、視聽資料的;
(三)使用禁止攜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攜帶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考場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簡稱作弊器材)的;
(五)搶奪、故意損壞他人試卷、答題卡(答題紙)、草稿紙等考場配發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試機等設施設備的;
(六)違反規定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等考場配發材料帶出考場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違規違紀行為。
第八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終身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準考證以及其他證明材料參加考試的;
(二)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四)使用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所列作弊器材的;
(五)非法侵入考試信息系統或者非法獲取、刪除、修改、增加系統數據的;
(六)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違規違紀行為。
第九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為零分的處理,錄用程序終止。作答內容雷同的認定方法和標準由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
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報考者應當自覺維護公務員錄用工作秩序,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錄用程序;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五年內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終身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毆打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報考者的;
(四)通過搞利益輸送或者利益交換,謀取考試資格、錄用機會、經濟利益以及其他不當利益的;
(五)購買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所列作弊器材的;
(六)其他擾亂公務員錄用工作秩序的行為。
第十三條 報考者在公務員錄用中有違規違紀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報考者為國家公職人員的,應當將其違規違紀行為和處理結果通報所在單位。
第十五條 報考者有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或者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違規違紀行為的,應當記入公務員錄用誠信檔案庫,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用信息共享等管理。
附件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及兩高司法解釋摘錄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社會保障卡參加考試,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執業藥師、注冊建造師、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1.在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2.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3.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4.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5.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6.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7.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8.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9.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領導、策劃、指揮他人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可認定為組織作弊罪:
(一)向他人提供試題答案的;
(二)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三)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作弊器材的;
(四)篡改考試成績的;
(五)其他組織作弊的情形。
三、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具有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設計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幫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試的試題、答案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認定:1.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務員錄用考試的試題、答案的;2.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3.考試工作人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4.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5.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6.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試題不完整或者答案與標準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響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的認定。
五、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六、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又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罪并罰。
七、單位實施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考試試題、答案等行為的,依照規定的相應定罪量刑標準,追究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八、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組織作弊,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符合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件4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23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及2023年中央機關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公務員河南考區參考考生疫情防控注意事項及溫馨提示
一、請參加筆試的考生提前做好自我健康管理,切實增強個人防護意識,考前減少不必要的聚集和流動,做好自己健康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二、為確保順利參考,考生應在考前盡早返回報考確認時選擇的考點城市,在身體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按時參加考試。考前需提前熟悉考點位置,合理規劃參考路線,以免影響按時參加筆試。
三、考生赴考時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要全程佩戴一次性醫用口罩,可佩戴一次性手套,并做好手部衛生,同時注意社交距離。
四、請考生自備一次性醫用口罩(建議使用N95口罩),除核驗身份時按要求及時摘戴口罩外,進出考點、考場和考試期間應全程規范佩戴口罩。
五、進入考場時,須帶齊與報名時一致的身份證件原件(有效期內)和紙質版準考證。
六、考試期間,考生要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現場工作人員安排,考試結束后按規定有序離場。考生在考試過程中出現發熱、咳嗽等異常癥狀,無法正常作答且影響其他考生正常作答的,經現場研判,具備繼續參加考試的考生,安排在備用隔離考場繼續考試。考生從普通考場轉移至備用隔離考場所耽誤的時間,不再予以追加。
河南省人事考試中心
河南省公務員考試測評中心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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