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判斷提取要點法-2021年國家公務員考試行測解題技巧
定義判斷幾乎是每年必考題型,題量基本穩(wěn)定在十道題。然而部分考生面對定義判斷往往是不得其法,出現(xiàn)讀不懂定義無法理解定義的情況。為了避免考生踩雷,今天公考通(www.ssrtes.com)分享一種分析定義的方法——提取要點。
定義判斷八大要點分別是:
1.主體(行為動作的發(fā)出者)
2.客體(行為動作的承受著),主體和客體可以是國家、企業(yè)、個人、社會組織等
3.原因(因為....由于...)
4.目的(為了....)
5.方法(通過....)
6.條件(在....條件下)
7.結果(實現(xiàn)了....導致了....)
8.性質(....是....)
我們要做的就是把題干的要點整理出來,然后跟選項的要點比對再篩選答案即可。接下來我們就通過一個例題一起來嘗試一下用分析論證結構解題。
1. 斡旋受賄罪,也稱間接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職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根據上述定義,下列存在斡旋受賄罪的是
A. 民辦學校校長張某收受了某學生家長的紅包,委托本校老師偽造該生的成績單
B. 李董事長送了審計司司長太太一部轎車,成功使得自己的企業(yè)逃過審計審查
C. 海關負責海外貨品清關的小趙,時常收到海外代購商的禮物,并幫他們逃稅
D. 警察孫某請交管局的老同事幫小李刪除違章記錄,并向小李索要一筆好處費
【答案】D
本題是規(guī)則型定義,對于這類型的題目,要對題干進行要點勾畫,不如劃出它的主體、客體、方式等。本題的定義要素中主體為國家工作人員,方式是利用其職位便利通過其他的工作人員進行間接的犯罪,目的是為別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同時從中收取請托人的好處。
A選項和B選項“民辦學校校長”,“審計司司長太太”并非國家公職人員,所以主體不符;
C選項中海關工作人員小趙,收禮并幫代購商逃稅,中間并沒有經過其他工作人員,屬于直接犯罪,所以方式不符。
D選項,警察孫某是是間接的通過老同事,即其他工作人員幫小李刪除違章記錄,屬于間接犯罪,同時最終收取了小李的好處,所以目的也符合。
故本題選擇D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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