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務員考試?公務員法解讀|2018年國考必看
初識公務員和公務員考試
——什么是公務員?公務員招錄考試的由來?
公務員的法律概念
我國《公務員法》規(guī)定,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需要說明的是,目前在我國的各級機關單位中,存在著一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簡稱“參公人員”) ,這些工作人員雖不具有行政編制,而是事業(yè)編制,但其在錄用、晉升、考核、離退等方面均完全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工資福利由政府財政負擔,因而,參公管理人員的錄用也是在公務員招錄考試中進行的,公務員考試提供的職位中就包括參公管理職位。
公務員的職位分類
我國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zhì)、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yè)技術(shù)類和行政執(zhí)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jù)《公務員法》,對于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
公務員的職務層次
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1、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xiāng)科級正職、鄉(xiāng)科級副職。
2、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diào)研員、副調(diào)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務序列,根據(jù)《公務員法》由國家另行規(guī)定。
公務員考試招考的是非領導職務公務員(副主任科員及以下層次)
公務員考試招考的是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公務員。
【法律依據(jù)】
我國《公務員法》第21條規(guī)定,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yōu)錄取的辦法。
我國《公務員法》第32條規(guī)定,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