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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國家公務員考試報名確認政策問答

      http://www.ssrtes.com       2018-11-08 13:51      來源:國家公務員局
      【字體: 】              

        2019年國家公務員考試報名確認政策問答


        一、關于考試考務費用


        1. 考試考務費用是多少?


        考試考務費用以當地財政、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為依據。具體費用標準可以向承擔此次考務工作的當地考試機構咨詢(各考試機構咨詢電話可于2018年11月7日以后通過考錄專題網站查詢)。


        2. 哪些人員可以減免考務費用?


        建檔立卡貧困家庭人員和城市低保人員,可以直接與當地考試機構聯系辦理報名確認和減免費用的手續。


        二、關于筆試


        1. 公共科目筆試科目是如何設置的?


        公共科目筆試包括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兩科。 所有考生均參加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兩科考試??荚嚪秶皖}型,請參閱《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19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大綱》。


        2. 什么時間進行公共科目筆試?


        公共科目筆試的時間為2018年12月2日。其中,上午9:00—11:00進行行政職業能力測驗考試,下午14:00—17:00進行申論考試。


        3. 如何查詢公共科目筆試成績?


        2019年1月中下旬,考生可憑本人身份證號和準考證號登錄考錄專題網站,查詢公共科目筆試成績、最低合格分數線和進入面試人員名單。


        4. 如何劃定公共科目筆試最低合格分數線?


        公共科目筆試結束后,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研究確定最低合格分數線。


        省級以上(含副省級)機構的職位和市(地)級及以下機構的職位合格分數線會有所區別。


        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職位、基層職位和特殊專業職位等,在劃定最低合格分數線時將予以政策傾斜。


        5. 8個非通用語專業的考試如何安排?


        報考中共中央對外聯絡部、外交部、商務部、中國貿促會、全國對外友協等部門日語、法語、俄語、西班牙語、阿拉伯語、德語、朝鮮語(韓語)、葡萄牙語等8個非通用語職位的人員,先參加2018年12月1日下午進行的外語水平測試,然后參加12月2日進行的公共科目筆試,其外語水平測試成績與公共科目考試成績一同公布,并按各占50%的比例合成筆試綜合成績。考試地點均在北京。請報考8個非通用語職位的人員在網上報名時,務必將公共科目筆試考點選擇為北京。


        6. 中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特殊專業職位的考試如何安排?


        報考特殊專業職位(銀保監財經類)、特殊專業職位(銀保監綜合類)、特殊專業職位(銀保監法律類)、特殊專業職位(銀保監財會類)、特殊專業職位(銀保監計算機類)的人員,先參加2018年12月1日下午進行的專業科目考試,然后參加12月2日進行的公共科目筆試,其專業科目考試成績與公共科目考試成績一同公布,并按各占50%的比例合成筆試綜合成績。考試地點設在全國各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和直轄市,不在其他城市設置考點。請以上報考人員在網上報名時,選擇合適的公共科目筆試考點。


        7.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特殊專業職位的考試如何安排?


        報考特殊專業職位(證監財金類)、特殊專業職位(證監會計類)、特殊專業職位(證監法律類)、特殊專業職位(證監計算機類)的人員,先參加2018年12月1日下午進行的專業科目考試,然后參加12月2日進行的公共科目筆試,其專業科目考試成績與公共科目考試成績一同公布,并按各占50%的比例合成筆試綜合成績??荚嚨攸c設在全國各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和直轄市,不在其他城市設置考點。請以上報考人員在網上報名時,選擇合適的公共科目筆試考點。


        8.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的考試如何安排?


        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的人員,先參加2018年12月1日下午進行的專業科目考試,然后參加12月2日進行的公共科目筆試,其專業科目考試成績與公共科目考試成績一同公布,并按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申論、專業科目考試成績各占40%、30%、30%的比例合成筆試綜合成績。考試地點設在全國各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和直轄市,不在其他城市設置考點。請以上報考人員在網上報名時,選擇合適的公共科目筆試考點。


        三、關于違紀違規考生處理


        1. 哪些行為記入公務員錄用考試誠信檔案?


        考生有違紀違規和其他不誠信行為的,記入公務員錄用考試誠信檔案庫,作為公務員錄用考察的一項重要參考。


        2. 對違紀違規行為,有哪幾種處理方式?


        在本次招考中,考生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根據《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分別給予取消報考(考試)資格、考試成績無效、不予(取消)錄用等相應處理。其中,違紀違規情節嚴重和特別嚴重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和處理。被認定為嚴重或特別嚴重違紀違規的考生,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選。公務員主管部門或公務員考試機構將視情況向考生所在單位(學校)進行通報。


        3. 《刑法》對于考試作弊有哪些新規定?


        《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考生和其他人員違反《刑法修正案(九)》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對雷同答卷如何處理?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況按照《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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