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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

      2019年國家公務員考試青海考區筆試溫馨提示

      http://www.ssrtes.com       2018-11-26 09:57      來源:青海人事考試信息網
      【字體: 】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19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筆試青??紖^溫馨提示

        1、考試中的以下行為將有可能觸犯法律

        (1)、私自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的行為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2)、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將試題內容進行抄錄、復制、傳播。

        (3)、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試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這些東西要帶齊

        必須帶齊紙質版準考證、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方可進入考場。進入考場時要服從工作人員的安排。

        3、按規定提前進考場

        考生在開考前30分鐘方可進入考場,監考人員將在考前宣讀有關的考試注意事項,建議考生提前進入考場。

        4、考試用筆有要求

        行政職業能力測驗一律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填涂作答,申論一律用黑色字跡的鋼筆、簽字筆作答。報考人員自備橡皮、2B鉛筆、黑色字跡的鋼筆、簽字筆。

        5、這些東西不能帶進考場

        嚴禁將各種電子、通信、計算、存儲或其它有關設備帶至座位。

        6、入場出場有時限

        考試開始30分鐘后,不得入場;考試期間,不得提前退場。

        7、這些東西不能帶出考場

        不能將答題卡、試卷、草稿紙等帶出考場。

        8、行測科目條碼要貼好

        參加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時,考生須按要求將題本上的條形碼貼到答題卡相應位置,否則,該科目考試成績為零分。

        9、申論科目答題區域要注意

        參加申論科目考試時,考生須在答題卡作答,答題卡按小題設置了相應的答題區域,考生在作答時要注意答題區域,未在正確答題區域內作答的答案將按無效處理。

        10、提前熟悉考點地址和路線

        請考生認真查看個人準考證中的考點信息,仔細確認考點地址。建議考生于考試前親自前往各自所在的考點,熟悉考場及路線,避免考試當天因走錯考點影響考試。

        11、考后雷同檢測是常態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給予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按相關規定,互為雷同的雙方考生,都將按該科目成績無效處理。在考試期間,考生有義務保護好自己的試卷和答題信息,防止被他人抄襲。

        12、早早出行是上策

        考生參加考試時開私家車前往的較多,這有可能造成考點附近大面積交通堵塞,影響考生正常參加考試。尤其是前往青海大學考點的考生,需要經過海湖大道和寧張公路,因此考試當天有可能導致這兩條路交通壓力過大,因此我們建議,考生在考試當天,盡量早早出發趕往考點,提前選擇最優出行路線。送考車輛到達考點后請迅速駛離,請勿在周邊逗留。駕車考生要做到穩駕慢行,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要遵守交通秩序,不可亂行亂停亂放。經與校方協調,考試當天青海大學校園內可提供停車位。請考生優先選擇公共交通出行。

        13、考試紀律要遵守

        考生必須遵守考場規則,若有違紀違規行為的,將按《公務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人社部第30號令)進行處理?!豆珓諉T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部分條款節選如下:

        第六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ㄒ唬⒁幎ㄒ酝獾奈锲穾肟紙銮椅窗匆蠓旁谥付ㄎ恢?,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ǘ┪丛谥付ㄗ粎⒓涌荚?,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ㄋ模⒃嚲?、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或者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的;

       ?。ㄎ澹┰谠嚲怼⒋痤}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ㄆ撸┢渌麘o予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ㄒ唬┏u、協助抄襲的;

       ?。ǘ┏謧卧熳C件參加考試的;

       ?。ㄈ┦褂媒棺詭У耐ㄓ嵲O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ㄋ模┢渌麘o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報考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中央一級招錄機關作出處理。報考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作出處理。

        第八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ㄈ┢渌楣澨貏e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方法和標準。

        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報考者應當自覺維護考試錄用工作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室鈹_亂考點、考場等考試錄用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ㄈ┩{、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報考者的;

       ?。ㄋ模┢渌麛_亂考試錄用管理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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