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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

      2021年青海省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考試溫馨提示

      http://www.ssrtes.com       2021-05-07 16:30      來源:青海省人事考試信息網
      【字體: 】              

        2021年全省事業單位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考試溫馨提示


        各位考生:


        2021年全省事業單位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考試將近,為了使廣大考生平安順利地參加考試,對全省事業單位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考試有關要求和注意事項提示如下:


        一、“信康碼”申領方法及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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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康碼”相關事宜


        考生應在考試前14天內啟動體溫監測,并通過“信康碼”按照“一日一測,異常情況隨時報”的疫情報告制度,及時將異常情況報告所在單位或社區防疫部門。考生應提前1.5小時到達考點,進入考點后主動配合工作人員接受體溫測量及身份核驗等程序,“信康碼”為綠碼且體溫正常的考生可正常參加考試。


        二、疫情防控相關事宜


        1.凡是與確認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行程軌跡有交集,接觸過病人的重點人員及疫情中高風險地區來青返青人員在考試當天將考前7天內的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結果為陰性的證明(原件)交給考點考務辦工作人員后,方可進入考場參加考試。具有以上情況的考生必須主動向青海省人事考試中心報備,聯系電話:0971-8258589(正常上班時間接聽)。


        2.建議考生提前1.5小時到達考點,人與人之間應保持1米以上距離,考生進入考點時,并主動配合工作人員接受體溫測量,經現場測量體溫正常(<37.3℃)且無咳嗽等呼吸道異常癥狀者,方可進入考點。若體溫超過37.3℃,需現場接受2次體溫復測,如體溫仍超標準,須由現場醫護人員再次使用水銀溫度計進行腋下測溫。確屬發熱的,經現場醫療衛生專業人員評估后,綜合研判具備參加考試條件的,由專人負責帶至隔離考場參加考試。


        3.無法提供健康證明的,經現場醫療衛生專業人員確認有可疑癥狀(體溫37.3℃以上,出現持續干咳、乏力、呼吸困難等癥狀)的考生,不得進入考場。


        4.考試期間,考生要自覺維護考試秩序,與其他考生保持安全防控距離,服從現場工作人員安排??忌鷳詡湟淮涡葬t用口罩,并按照考點所在地疫情風險等級和防控要求科學佩戴口罩,除核驗身份時按要求及時摘戴口罩外,進出考點及參加考試應當全程佩戴口罩。拒絕佩戴口罩者,不得進入考點。


        三、考試注意事項


        這些東西要帶齊


        考生參加考試時必須帶齊紙質版準考證和有效期內的“二代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或“有效期內的臨時身份證”或“派出所開具帶照片并蓋有公章的戶籍證明”和2021年5月21日下午14:30至24:00期間申領并打印的紙質版“信康碼”(綠碼)方可進入考場,兩證不齊、不能出示紙質版“信康碼”(綠碼)者,不得進入考場,進入考場時要服從工作人員的安排。


        入場出場有時限


        建議考生提前1.5小時到達考點,在開考前60分鐘方可進入考場并認真聽監考人員宣讀有關的考試注意事項,考試開考30分鐘后,一律不得入場(以考生到達考場時間為主);考試期間,不得提前退場。


        考場走對很重要


        請考生按照正確的考場、座位參加考試,未在指定考場、座位參加考試的,按違紀違規行為對待。


        兩個筆試科目作答不間斷


        兩個筆試科目連續進行考試,中間不間斷。一科考試時間截止后,收取第一科考試的答題卡,第二科考試時間截止后,收取所有發放的資料。


        這些東西不能帶進考場


        嚴禁將手機、電子表、電子手環、各種電子、通信、存儲、計算器或其它設備帶至考場,凡在考試期間將上述各種設備帶至座位,發現身上帶有手機(手機響、鬧鈴響、震動或考生拿出手機看),一律按照相關規定處理。考生在參加考試時,須將手機及其他物品放在物品放置處,請勿攜帶貴重物品。(進入考場前,要主動關機后放在手機袋內,并寫明姓名、座位號、集中放在物品放置處)。


        這些東西不能帶出考場


        不能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帶出考場,不能損毀試卷、答題卡,否則按當科考試成績無效處理。


        考試用筆有要求


        《職業能力傾向測驗》或《綜合基礎知識》一律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填涂作答,《綜合應用能力》一律用黑色字跡的鋼筆、簽字筆作答。報考人員自備無封套橡皮、2B鉛筆、黑色字跡的鋼筆、簽字筆。


        綜合應用能力—醫療衛生類答題有區別


        醫療衛生類(E類)綜合題本含《職業能力傾向測驗》和《綜合應用能力》兩個科目試題,其中《綜合應用能力》試題,是中醫臨床崗位、西醫臨床崗位、藥劑崗位、護理崗位、醫學技術崗位和公共衛生管理崗位等六個崗位的試題合訂本,要求考生根據自己所報考的崗位選擇相應部分答題,錯選或多選的答題內容都不得分。


        考后雷同檢測是常態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作答內容互為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按相關規定,互為雷同的考生,都將按該科目(場次)成績無效處理。在考試期間,考生有義務保護好自己的試卷和答題信息,防止被他人抄襲。


        提前熟悉考點地址和路線


        請考生認真查看個人準考證中的考點信息,仔細確認考點地址,考生務必于考試前親自前往各自所在的考點熟悉交通路線。


        早早出行是上策


        考生在赴各自考點時,最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做好個人安全防范,與他人保持合理間距,途中盡量避免用手觸摸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物品,并做到勤洗手和佩戴口罩??键c不提供停車位,送考車輛到達考點后請迅速駛離,做到“人下車走”,勿在周邊逗留。經與交通部門協調,考試當天將在各考點門口以及道路沿線增派交警,維持交通秩序,請考生配合交警工作。駕車考生要遵守交通秩序,做到穩駕慢行,不亂行亂停亂放,避免發生交通事故。


        四、違紀違規處理辦法


        考生必須遵守考場規則,若有違紀違規行為的,將按《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35號)》和  《刑法修正案(九)》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35號)》


        第二章 應聘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六條  應聘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ㄎ澹┰诳荚囬_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經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或者故意損壞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及考試相關設施設備的;


       ?。ㄆ撸┢渌麘斀o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應聘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的;


       ?。ǘ┗ハ鄠鬟f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ㄎ澹┍救穗x開考場后,在本場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渌麘斀o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并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應聘人員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ㄒ唬┐ㄗ鞅谆蛘邊⑴c有組織作弊的;


       ?。ǘ┐嫠嘶蛘咦屗舜孀约簠⒓涌荚嚨?;


       ?。ㄈ┢渌麘斀o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并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的特別嚴重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應聘人員應當自覺維護招聘工作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并責令離開現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場所秩序的;


       ?。ǘ┚芙^、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ㄈ┩{、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聘人員的;


       ?。ㄋ模┢渌麛_亂招聘工作秩序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應聘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認定方法和標準,由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確定。


        應聘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違紀違規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處理。


        《刑法修正案(九)》


        《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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